河道管理范圍分為,有堤防的河道和無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設計洪水位系指根據防洪標準分析計算與該標準相應的洪水位。防洪標準是指根據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和經濟合理性而由國家確定的防御洪水的標準,通常采用洪水的重現期(N)或出現頻率(P%)表示。
《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
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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