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下簡稱《強制性條文》)的“安全與衛生”規定摘錄自《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SD 267—88),共24條。內容涉及傷亡事故的處理原則、警示性標志、爆破安全警戒、爆破器材保管及運輸、爆破器材倉庫、施工用電、施工人員安全以及衛生要求等。需掌握的主要內容是:
一、安全
(一)處理傷亡事故的原則與要求
SD 267—88第一篇第0.0.9條規定:
0.0.9對于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調查和處理,必須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事故后,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地從生產、技術、設備、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并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本條的重點是“三不放過”的原則,即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
(二)警示性標志的要求
SD 267—88第二篇第l.0.4條和l.0.5條規定:
1.0.4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明顯標志。
1.0.5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專人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路桿。危險地段,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三)爆破安全警戒的要求
(四)施工用電的安全要求
(五)施工人員安全的規定
(六)拆除工作的安全要求
(七)機電安裝、運行管理安全的要求
(八)施工防火安全的要求
SD 267—88第二篇第6.2.2條規定:
6.2.2施工現場各作業區與建筑物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業區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區不小于l5m。
2.倉庫區、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場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20m。
3.易燃廢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30m。
防火間距中,不應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質。
(九)爆破器材保管的要求
(十)運輸爆破器材的要求
二、衛生
(一)作業場所的衛生要求
(二)保護地下水源的衛生要求
(三)特殊工種的人員定期身體檢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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