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施工企業由于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施工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筆者結合近年來處理各類施工合同糾紛的一些心得,現就承包人如何在施工現場加強合同履約管理提出十五招供大家參考。
一、承包人中標工程后應組建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應指派專人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簽證資料、來往函件等資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二、項目經理部就施工過程中所啟用的項目部公章應書面告知業主及監理單位;
三、項目經理部成員應在開工前或施工過程中仔細研讀合同條款;
四、業主或監理單位在工程開工時應給項目經理部下達開工令,否則項目經理部有權拒絕施工;
五、項目經理部給業主或監理單位發出的各類函件應有簽收,對方除在收發薄上簽%考試|大|收外,必須在原件上簽收,簽收時除有關現場代表簽字外能蓋章更好;
六、遇有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情形,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向監理單位書面報告并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并要求對方簽收;
七、遇有設計變更,業主或監理單位應向項目經理部下達設計變更通知單原件,如果沒有原件,項目經理部應拒絕進行設計變更施工;
八、遇有合同約定的設計變更、材料價格上漲等合同價款調整情形,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在十四天內及時向業主或監理單位提交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并要求對方簽收;
九、業主或監理單位通知承包人停工時應下達停工通知單;
十、項目經理部應告知分包方或掛靠單位不得擅自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簽訂材料采購或勞務分包合同;
十一、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或監理單位對于合同價款、結算方式、質量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提出更改要求或要求項目經理部做出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書面保證、承諾時,項目經理部無權擅自決定,應立即報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按照內部合同評審程序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
十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業主或監理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對方在原件上簽收;
十三、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業主或監理單位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并要求對方在原件上簽收;
十四、若業主或監理單位拒絕簽收項目經理部提交的函件或資料,%考試|大|項目經理部應立即報告承包人。對于頁數較少的函件,可以采取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給對方,發出特快專遞時應在封面寫明函件主題內容及函件編號,并在發出特快專遞后四個月內向郵局營業窗口查詢對方是否已經收到并獲得查詢結果回單;對于頁數較多的資料(例如竣工結算報告),應采取公證送達的方式由公證處送達,公證送達時應注意送達至對方的法定辦公地點(即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或者對方的常用辦公地點;
十五、工程竣工且結算完畢后,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將全套資料報送承包人的檔案室存檔,不得將資料交由個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