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概念
《規范》第16.1.1條規定:“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的交工主體應是承包人,驗收主體應是發包人。”
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我國建設工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設工程就有項目管理,竣工驗收又是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和終結階段的重要工作。實行竣工驗收制度,是全面考核建設工程,檢查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驗收標準,能否交付使用、投產,發揮投資效益的重要環節。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所有建設工程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圖紙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施工完畢,具備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都要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具體又分為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兩個不同的驗收主體和驗收階段。《規范》對竣工驗收階段管理的交工主體和驗收主體進行了界定,是指施工項目竣工驗收,且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第一階段。沒有經過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就沒有具備最基本的條件。
1.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的定義
《規范》對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的術語,解|考試|大|建筑站|釋為:“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項目全部任務,經檢驗合格,由發包人組織驗收的過程”。
在竣工驗收過程中,規范市場主體雙方的行為是必要的,對依法履行竣工驗收程序提供了保障。
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的客體,應是設計文件規定、施工合同約定的特定工程對象。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客體具有強烈的針對性、可變性、專業性和系統性。
(1)針對性,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項目,而不是其他項目,承包人必須對施工合同承諾的項目目標負責到底,切實加強項目管理。
(2)可變性,即承包人的施工項目是單件的、可變的,一般不會重復,承包人按承包的項目,無論是單位工程、單項工程或其他工程,建成后都要依法履行交工手續。
(3)專業性,即建設工程的專業特點不同,如工業建筑的、民用建筑的、設備安裝的、道路橋梁的等,在交付竣工驗收時,采用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也不盡相同。
(4)系統性,即建設工程無論規模大小,造價高低,“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其竣工驗收都是系統性的驗收,而不是局部的、個別的、主觀的要求。
2.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的溝通
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承包人履約建成后交付竣工驗收的一個過程,其做法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內容,進行了自檢,并經工程監理機構組織了竣工預驗收,由發包人組織有關單位履行正式驗收程序后,承發包雙方辦理的工程交接手續。
建設工程施工完畢,承包人交工,發包人驗收,是工|考試|大|建筑站|程項目管理終結階段,承上啟下,順理成章的工作溝通。
竣工驗收目標,是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工期和雙方達成的施工進度計劃決定的,包括雙方約定的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凡是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由承包人發出聯系的書面通知,并附工程竣工報驗單和工程竣工報告致發包人。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正式通知后,應在法律、行政法規和約定的時間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若在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不進行竣工驗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見,應視為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報告被認可。
二、施工項目竣工驗收規定
《規范》第16.1.2條規定:“竣工驗收的施工項目必須具備規定的交付竣工驗收條件。”
《規范》所指“必須具備規定的交付竣工驗收條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等強制性規定條款,承包人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不得無故違規、違約。
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還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部令第15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還規定:“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3.必須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總結過去執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經驗的基礎上,借鑒了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做法,重新修訂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一020l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構成,在竣工驗收條件中增加了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竣工時間和驗收程序等內容。
《合同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中一旦約定了竣工驗收的具體內容或事項,在履行施工合同時即具有強制性。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時,必須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執行,不得違約。違約應承擔違約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