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發展進程的不斷加快,企業管理體制已發生了顯著變化,而流動性較大的建筑工程企業在項目法管理的全面推行中,其組織更是由過去的“剛”性結構,即局-處-段-隊的組織機構轉變為了“彈”性的結構,成為集團—子(分)公司-項目部或集團-項目部(指揮部)的扁平化機構。要想在如此情況下繼續保持和激發建筑工程企業工會的活力,當務之急,就須調整基層工會組織結構。
在“結構”調整前,首先必須明確的是,不論建筑工程企業的基層組織如何由“剛性”變為“彈性”,只要有職工存在,工會為他們維護好合法權益的義務和責任就不能丟掉;無論職工走到哪里,工會都理應成為他們可信賴、可依靠的精神支柱和“家園”。為做到這一點,建筑工程企業工會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突出好一個主題———努力培養和諧員工和構建和諧工會、和諧企業;抓好兩個維護———維護企業合法利益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具體而言,維護企業合法利益即服務企業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維護企業穩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即“工者有其崗位、勞者有其報酬”。
實踐證明,企業工會往往是“基層活則全盤活”。根據這一實際,在當今市場經濟環境下求生存、尋發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針對其工作流動性大的特點,在基層工會組織形式和布局上做出調整,具體可采取“內外交流、下派上掛、左右互動”的工作方法,實行“片區派遣、聯合建會、上掛下派”三項舉措同時實施的方式。
片區派遣。隨著工程項目規模的不斷擴大,點多線長的現象日益嚴重,參建單位也往往來自不同的子(分)公司。在這樣的區域,可由企業最高層的集團公司工會專門設立工會或工會工作委員會,并按所在項目部(指揮部)副職待遇配備專職工會主席(工委主任)。參建子(分)公司項目部(作業隊)工會在[考試|大|接受各自所屬子(分)公司工會領導的同時,歸屬區域性工會(工委)管理并接受其業務指導。
聯合建會。部分子公司管轄的一些項目部,由于工程量小、人員很少,且相對集中在一個地區,或者因為工程處于收尾階段導致會員銳減,可將其幾個項目部組成聯合工會,集中開展工會活動,確保會員不流失,隨時處于可控狀態。
下派上掛。集團公司工會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工會干部的進出上,通過下派上掛形成了一條暢通的渠道。下派,集團公司工會適時將工會機關的專職干部下派到新建項目擔任工會負責人;上掛,按照干部聘任的規定和程序,選拔那些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熱愛工會工作的同志充實到集團公司工會機關來從事工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