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領域企業面對的“誠信危機”
當前,建筑施工領域面對的“誠信危機”歸納起來主要有:
1、投資方惡意負債行為較為嚴重。惡意負債最嚴重的是通過拖欠工程款以占用他人資金的非契約性負債。由于我國對投資、融資的管理體制的改革滯后,目前建筑工程投資主要有中央政府(含引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地方政府、企業(包括民營企業)投資,除中央政府投資資金能較好保證外,企業投資主要看企業資金周轉狀況,地方政府主要看地方財政狀況,最容易出現惡意負債的就是后兩者。由于投資項目多,加上地方財政(企業資金)緊張和籌資渠道的約束,可能會導致地方政府(企業)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要求承包商提供擔保或墊資施工,一旦承包商進入施工則陷入“資金空洞”的泥潭,即便工程竣工若干年也難以拿到工程款,甚至由于政府(企業)領導人的更替和政府部門(企業)的重組而使工程款成為呆賬。
2、建筑企業風險轉嫁行為泛濫。一種途徑是將資金短缺的風險轉嫁給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到期不還,通過改制、重組甚至破產等方式逃債,使銀行利益受損,導致銀行“惜貸”,不愿為建筑企業注入資金。一種途徑是向投資方學習,將風險轉嫁給前向關聯企業或個人,如材料商、分包商、勞務隊等合作單位。還有一種途徑是對投資方虛假承諾、不守合同。
3、在施工中弄虛作假,建造“豆腐渣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分包商、勞務隊、材料商以及設計、監理單位,都可能為了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弄虛作假,如虛報工程量、勞務量、材料數量、價差,或是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在施工中不按質量標準組織施工。
4、政府與企業、企業與設計單位、建筑企業之間共謀,通過抬標、壓標等串標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如有的地方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本地建筑企業提供資金、設備、技術和工程項目,對本地企業過分關愛,對外地企業采取歧視性政策等等。
5、建筑領域的腐敗行為使社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信任危機。如貴州的李嘉廷、廣西的成克杰以及近年來一些省交通廳廳長,這些在工程項目投資、審批等方面手握重權的官員們紛紛落馬,巨額來歷不明的財產出自于何處不言自明。以至于造成了一種社會積怨,老百姓用一句“工程建起來、官員倒下去”作了形象的附注。
二、建筑企業誠信危機出現的原因
我國建筑企業誠信的缺失不外乎以下原因:
1、市場體制不完善。現在,我們仍然處于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渡時期,體制轉型使許多領域處于“真空”狀態,信用制度建設的滯后滿足不了市場經濟對其提出的需求。如現有制度還不能完全打破地方保護主義造成的建筑市場封鎖,還不能讓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完全暴露在市場環境中并對其實行公開有效的監督。鄧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良好的制度規范會鼓勵人們自覺地‘抑惡從善’,而不良的社會制度則為‘從惡’提供方便,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動機。”由于市場體制不完善,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也是不成熟的。市場經濟的效益原則、競爭原則容易引發政府或企業唯利是圖行為,使得經濟交往本能地向著利潤傾斜,利大大干、利小小干、無利不干。市場經濟相伴而生的投機行為,也使得一些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為了私利不惜損人利己、損公肥私。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場體制引發的各種弊端對建筑企業的誠信行為構成威脅。
2、市場主體不成熟。一方面,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建筑企業難以完成市場經濟中的角色轉換,不善于[考試|大|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處理競爭與合作、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不習慣于獨立自主地進行企業生產、經營和長遠規劃等重大決策,缺乏創新精神和積極進取精神,企業“獨立”了,但卻難以“自主”。另一方面,企業產權制度不明晰,導致企業經營管理者往往缺乏承擔信用風險的責任意識。建筑企業多為國有獨資、集體或混合所有制企業,企業的市場價值與經營決策者無關,作為主人翁的職工也無法獨立對某部分資產行使所有權。“無恒產者無恒心”,造成盲目決策、盲目投資、不守信用、不重合同行為泛濫。另外,建筑行業資質管理還不夠完善,經營投標中的惡性競爭難以避免,導致一些建筑企業為了承接一項工程,未對發包方資信狀況作充分了解就墊巨資進入,加上項目管理過程中的成本控制不善,使資金緊張,于是出現發包方拖欠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拖欠分包商和勞務隊工程款、分包商欠材料供應商材料款的惡性負債鏈條,四處舉債,到期無償還能力,使建筑企業負債結構不合理,加劇了建筑行業的信用危機。
3、建筑行業運行鏈條的“斷鏈”、“掉鏈”現象對誠信產生負面影響。發包方、承包商、監理、設計等諸方都可能由于內部監控制度的薄弱和監控不到位,致使工作人員將手中權力資本化,或是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尋租”,如設計方不及時出設計藍圖,監理方不及時發開工令、不及時核工程量,承包方的惡意索賠,還有串標等行為都可能造成建筑市場運行出現“梗阻”現象。
4、法律體系不完備。首先是立法不夠完備,在許多與建筑市場有關的信用法律出現空白點,或已過時無法操作,使建筑企業在遇到糾紛時無法可依。其次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和行政干擾問題,使一些執法部門偏袒本地企業,或在地方官員授意下侵蝕外地建筑企業的利益,企業敢怒不敢言。再次是在判決執行上軟弱無力,案件執行率低,無法保證契約制度的落實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最終是訴訟過程收費過多,受償率低,“贏了官司輸了錢”成為普遍現象。
5、政府職能的轉換不夠。建筑市場的絕大多數發包方仍然是政府,“賣方市場”難以形成。一些發包方違反建設程序,肢解發包工程和進行幕后非法交易,在工程擔保中,發包方也多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而對發包方卻無支付擔保的要求,許多建筑合同對建筑企業是“不平等條約”。另外,許多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質檢、環保、工商、稅務、公安)將工程視為“唐僧肉”,對建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有些交通投資主管部門及其官員更是設置層層關卡,迫使企業就范。
另外,還有一個大眾信用觀念淡薄的問題。有調查表明,當前我國相當多的企業和經營管理者對企業誠信問題不但知之甚少,而且疑慮重重,普遍存在擔心自己講誠信而別人不講誠信,自己反而吃虧,因而對誠信經營抱等待、觀望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