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處理: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采取返修處理的方法
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結構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
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采取返工處理
限制使用:修補后無法保證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無法再返工了,不得已卸載、減荷使用、限制使用等
不作處理:
(1)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2)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3)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
(4)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報廢處理:出現質量事故的項目,通過分析或實踐,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