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4071 政府對工程項目質量的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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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管部門實施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該規定;而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該規定。
一、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劃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二、政府質量監督的性質與職權
(一)政府質量監督的性質
政府質量監督的性質屬于行政執法行為,是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二)政府質量監督的職權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三、政府質量監督的機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一)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監督人員。人員數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二)監督人員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3)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每兩年對監督人員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