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建法規時間考點突破:民事訴訟證據和訴訟時效
證據的種類: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3 年(主觀起算時間: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訴訟時效:依照特別法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 4 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時效期間為1 年。
(3)最長保護期:20 年(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日)。
2、訴訟中止
(1)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客觀原因)。
(3)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繼續計算。
3、訴訟中斷
(1)中斷事由:①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③同意履行義務
(2)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重新計算。
4、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④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習題測試:
根據施工合同,甲建設單位應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4年9月1日,乙單位向甲單位提出支付請求,則就該項款額的訴訟時效()。
A.中止
B.中斷
C.終止
D.屆滿
【答案】B
【解析】本題涉及的考點是訴訟時效中斷。《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某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最終結算款的時間應為 2013年4月1日。由于建設單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單位于2013年8月 1日致函建設單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復。則施工單位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時間為()。
A.2014 年 4 月 1 日
B.2014 年 8 月 1 日
C.2016 年 8 月 1 日
D.2015 年 8 月 1 日
【答案】C
【解析】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本題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為 3 年,該時效自施工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即 2013年4月2日。此后,施工單位于2013年8月1 日致函建設單位要求付款,屬于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C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