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針對公共科目試題考點重復率高,題型為客觀題的特點,筆者采用將歷年試題與考試用書相結合的方式,對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真題考點進行重點摘錄、整理,對考試用書的核心知識點進行提煉,以關鍵句的形式展示出來,以利于考生快速進行記憶。
(二)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1、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3、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4、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5、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
6、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7、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8、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 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10、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11、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1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注冊建造師可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14、注冊建造師享有接受繼續教育權利。
15、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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