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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識點:合同價款的調整
【重要指數】★★★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現場簽證;
(8)物價變化;
(9)暫估價;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2)誤期賠償;
(13)施工索賠;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法律法規變化
(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2)基準日期后,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以外的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基準日期后,因法律變化造成工期延誤時,工期應予以順延。
(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變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但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且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三、項目特征不符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按圖施工,按實際調價)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清單缺項的原因:設計變更,施工條件改變,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清單規范對這部分的規定如下:
(1)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調整合同價款。
(3)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規范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如果工程量出現超過15%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六、計日工
計日工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需要采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確定計日工的單價。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審查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列入進度付款。
七、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1.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對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2.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八、暫估價
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和(或)工程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十、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清單規范作了以下規定:
(1)工程發包時,招標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將其量化。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工程實施過程中,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3)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使用。發包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做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則暫列金額余額歸發包人所有。
【注意】能夠正確區分可進行價款調整的內容,以及不可抗力后果及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