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下簡稱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二章、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于從事介紹業務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紹業務的有關負責人簡歷,相關業務人員簡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六)關于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
(七)關于技術系統準備情況的說明;
(八)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九)與期貨公司擬簽訂的介紹業務委托協議文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二)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