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41.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九個條件,其中第一個條件為: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所以本題選A。
142.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一、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關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二、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或者有關聯關系且合計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
143.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三)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144.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七)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145.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146.D【解析】參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客戶交易指令的有關規定。
147.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有證據證明該保證金賬戶中有超出期貨公司、客戶權益資金的部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該賬戶中屬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
148.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149.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50.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51.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152.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八)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十一)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153.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154.BD【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并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155.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是指:(一)期貨公司;(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三)期貨投資咨詢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