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是非題
1.×【解析】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的供應商提供該軟件的相關資料,供應商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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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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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可以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8.×【解析】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9.×【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第3款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作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
10.×【解析】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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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解析】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離任后到其他期貨公司擔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應當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13.×【解析】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營業部負責人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期貨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14.√
15.×【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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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解析】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應至少2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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