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公司
期貨公司是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交易傭金的中介組織。
(1)職能:①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②對客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③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等。
(2)部門設置。期貨公司一般設置如下業務部門:交易部門、結算部門、交割部門、財務部門、客戶服務部門、研發部門、風險管理及合規部門、網絡工程部門(或IT技術部)、行政部門等。
(3)我國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特別要求。
①對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
②期貨公司要對營業部實行“四統一”,即期貨公司應當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期貨公司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營業部,不得將營業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③期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的立足點和出發點是風險防范,風險控制體系成為公
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期貨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保持經營獨立、管理獨立和服務獨立;強化股東職權履行責任;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完善董事會制度;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強調依法建立監事會制度;設立首席風險官;建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準人制度。
④建立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體系,符合資本充足的要求;保護客戶資產;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保障信息系統安全;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二、其他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
1.介紹經紀商
介紹經紀商(IntroduCingBroker,簡稱IB)主要業務是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期貨公司進行結算。介紹經紀商可分為獨立執業的介紹經紀商(IIB)和由期貨公司擔保的介紹經紀商(GIB)。
在我國,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就是介紹經紀商。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一系列的條件和風險控制指標,比如“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等條件。
2.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是指獨立于期貨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托進行居間介紹,獨立承擔基于居間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其主要職責是介紹客戶。
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3.期貨信息咨詢機構
期貨信息資訊機構主要提供期貨行情軟件、交易系統及相關信息資訊服務。
4.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簡稱存管銀行)屬于期貨服務機構,是由交易所指定,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交易所有權對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存管銀行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全員結算制度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下略有差異。
5.交割倉庫
在我國,交割倉庫,也稱為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由期貨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出具虛假倉單;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