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07年4月20日實施;證監會監管,協會交易所自律;
二、申請業務資格條件:
前6月風險控制指標達標;
(指標:凈資本≥12億,流動資產余額:流動負債余額≥150%,凈資本:凈資產不低于70%對外擔保負債不高于凈資產的10%,負債與資產有關)
全資或控股或一起被控制、期貨公司是分級會員前2個月風險監管指標達標;
總部5人營業部2人;建立第三方存管;技術系統;
三、提交材料:對應資格條件
申請書;決議;介紹業務的人;介紹業務制度文本;與期貨公司擬簽訂委托文協議本;
技術說明;凈資本指標;期貨公司前2月風險監控;
資格審批:證監會20日決定;
四、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記住只是中間介紹和協助客開戶而已,是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承擔;
期貨公司復核材料后與客戶期貨經紀合同;
證券公司股東、控制人開戶要在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簽訂終止,雙方5日向派出機構報告;
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資料5年;
五、監督和處罰:
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證券公司定期檢查情況每半年報告派出機構;發生重大,2日報告派出機構;
取得資格后不符合業務資格和控制指標限期整改,撤銷介紹業務資格;
違反業務規則: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未改證監會責令斷絕關系;
違反業務規則罰款采用70條:機構1―5倍,10―50萬,負責人3―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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