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范圍
(一)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和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
(二)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包括日常休息時間和休假。
二者關系:是勞動力的使用和再生產。
二、工時立法的起源
工時立法意義最為重大的是8小時工作制的確定。 8小時工作制的立法最早出現在1908年的新西蘭,當時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休息、8小時睡眠”的原則。
三、工時立法的任務
保護勞動者休息權是工時立法的主要任務,即要規定最高工時標準和最低休息時間標準;提高工時利用效率處于次要地位。
四、最高工時標準(法定最長工時)
我國日最高工時為8小時,周最高工時為40小時。
世界性趨勢是縮短法定最高工時(我國原來實行48小時,1994年3月1號起縮短為44小時,1995年5月1號起進一步縮短為40小時)
五、工時形式(工作日種類)
1、標準工時形式(標準工作日)
2、非標準工時形式
(1)縮短工作日
(2)延長工作日
(3)不定時工作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
六、休息休假的種類
1、一個工作日內的休息時間
2、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
3、公休假日
4、法定節日
(1)全體公民的節日
(2)部分公民的節日
5、探親假
6、年休假
7、其它休假
七、延長工作時間的有關規定
(一)概念
1、加班
2、加點:即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
(二 )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性規定
1、延長工時的人員范圍限制
2、延長工時的條件和程序
3、延長工時的長度限制
(三)延長工時不受程序、長度限制的特殊情形
(四)延長工時的補償
(五)違反工時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