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引入
王某是小紅(女,未成年人)父親。作為監護人,王某長期對小紅實施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并強迫其徹夜撿拾廢品導致睡眠嚴重不足,影響了小紅的休息、學習。
同時,王某還怠于履行其監護職責,放任妻子潘某對小紅進行暴力毆打,并導致小紅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
小紅孤苦無依,只能找當地居委會哭訴自己的悲慘遭遇。居委會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王某監護人資格的申請。
那么,王某能否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當地居委會又是否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資格的申請呢?如果被撤銷,王某還需要支付小紅的生活費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民法中的監護制度。
二、知識精講
(一)監護制度的概念
1.監護,是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2.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3.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而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必須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行使法律行為。
(二)監護資格的撤銷
1.監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①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
②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險狀態的; |
③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
2.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資格申請的個人或者組織包括:
①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婦聯、殘聯、未成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
②如果上述個人和其他組織未及時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的,民政部門應當提出申請。 |
所以,小紅父親王某因為實施了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小紅身心健康、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又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撤銷監護資格的條件。
同時,小紅住所地的居委會屬于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資格申請的組織,所以法院應當受理。
3.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因此,王某即使被撤銷了對小紅的監護人資格,但作為其生父,王某依然要承擔支付小紅生活費的義務。
(三)監護資格的恢復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如果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但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一經恢復,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三、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第36條第一款 |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
《民法總則》第36條第二款 |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
《民法總則》第37條 |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
《民法總則》第38條 |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
四、真題演練
關于監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委托醫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是委托監護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甲的監護職責全部轉移給幼兒園
C.甲喪夫后攜幼子乙改嫁,乙的爺爺有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歲,甲乙離婚后對誰擔任丙的監護人發生爭議,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有權指定
選項A正確。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據此可知,甲委托醫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監護人。
選項B錯誤。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監護職責仍然屬于甲,并沒有轉移給幼兒園。
選項C錯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甲喪夫后雖然攜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監護人,乙的爺爺無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
選項D錯誤。指定監護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產生。對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況,那么丙的監護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離婚了,其監護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監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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