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1)原則上結果加重犯應是對基本犯罪行為對象造成加重結果,但發生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不影響判斷。
例如,故意傷害致死的對象一般要求是故意傷害行為的對象,但在對象錯誤或者打擊錯誤的情形,即使導致第三者死亡的,同樣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再如,(2009年試卷二第58題)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搶劫致人死亡?C.丙和賀某共同搶劫嚴某財物,嚴某邊呼救邊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嚴某,嚴某躲閃,丙將同伙賀某刺死。這一選項屬于搶劫致人死亡,因為丙為壓制被害人嚴某的反抗,對其實施了暴力行為,但由于打擊錯誤,導致其同伙賀某死亡,這一事實認識錯誤并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
(2)加重結果是基本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的在程度與性質上重于基本犯罪結果的結果。一方面,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導致加重結果;另一方面,必須是和基本犯罪結果在性質上相關聯,并在程度上更嚴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為導致,也與基本犯罪結果沒有關聯,難以認定結果加重犯。
例如,甲在強奸過程中為了制服不斷呼救的被害婦女,直接將其卡死。死亡結果不是強奸罪的基本犯罪行為(手段與目的行為)導致,因為強奸罪的基本犯罪行為不能包括故意殺害行為。實際上是甲另起犯意,實施了與強奸罪基本犯罪行為和基本犯罪結果無關的故意殺人行為,應該兩罪數罪并罰(強奸罪與故意殺人罪)。
(3)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一方面,致死類型的結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為有導致加重結果的危險性。另一方面,如果是后行為或者其他因素導致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缺乏直接性關聯的,不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例一:行為人在實施基本行為之時或之后,被害人自殺自殘或因自身過失等造成嚴重結果的,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殺的情形。
例二:基本行為結束后,行為人的其他行為導致嚴重結果發生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甲非法拘禁乙,之后在關押場所抽煙,并隨意丟棄煙頭,煙頭引起火災將乙燒死。甲的行為成立非法拘禁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失火罪)。
例三:介入第三者的行為或者自然事件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的,不能認定前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當然,這種情形是否導致因果關系中斷,必須根據因果關系的原理加以判斷。參見因果關系理論部分。
第四:注意幾個特殊犯罪的結果加重犯認定。綁架、非法拘禁、拐賣婦女或兒童等行為,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故正常的解救行為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具備直接性要件,應將傷亡結果歸責于犯罪人。同樣,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為必然導致消防人員的滅火行為,故消防人員正常的滅火行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員死亡的,具備直接性要件,應認定為放火致人死亡。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具體來說,結果加重犯的主觀心態的構造有幾種情形:
(1)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對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例如故意傷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婦女致使被害婦女死亡等。
注意:這種情形如果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是故意,則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數罪(并罰)。
(2)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對加重結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例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換言之,行為人為了搶劫財物,為了壓制他人的反抗,故意傷害或者殺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搶劫罪,屬于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注意:如果行為人故意殺人之后,臨時起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財物,不成立搶劫罪,成立故意殺人罪和侵占罪或者盜竊罪(根據財物是否屬于他人占有判定)并罰。
(3)對基本犯罪具有過失,對加重結果也是過失。例如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
注意:一方面,不要錯誤地認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結果加重犯,而過失犯罪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另一方面,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對基本犯罪和加重結果都是過失,不存在基本犯罪是過失而對加重結果是故意的過失犯罪(這種情形直接成立相關故意犯罪)。
3.刑法就發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個犯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數罪論處。遺棄罪沒有結果加重犯。
【活學活用23】下列關于結果加重犯的認定,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本欲傷害B,但由于發生認識錯誤而傷害C,導致C死亡。根據結果加重犯的構造,結果加重犯應是對基本犯罪行為對象造成加重結果,所以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
B.乙對被害人實施輕傷行為,被害人在逃跑過程中不慎從二樓窗戶掉下摔死的,乙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C.丙對他人實施暴力造成重傷后,隨手將煙頭扔在地上引起火災將被害人燒死。由于故意傷害的基本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與失火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并罰。
D.丁綁架了被害人,結果引起警方的解救行為。警方由于判斷失誤,誤將人質當作犯罪人而射擊,導致人質死亡。對于本案,不能認定犯罪人丁的行為成立綁架致人死亡。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五、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知識要點】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一)因果關系的理論意義
在司法考試中,因果關系是重要考點。理解因果關系,首先要理解因果關系判斷本身在刑法理論中的意義。
1.影響罪數認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表明該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屬于同一個案件,成立一罪;否則,該行為與危害結果可能屬于兩個案件。
2.影響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則成立既遂。
3.影響過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國刑法中,所有過失行為要成立犯罪,必須導致特定實害結果,即要求過失行為與特定實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過失行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認定結果加重犯。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共性:
1.客觀性:因果關系的有無,只能依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判斷,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當場撞死被害人乙,甲隨之逃逸,甲主觀上一直以為是自己的逃逸行為導致乙沒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盡管甲認為自己的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在客觀上死亡的原因卻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所以甲的行為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再如,張某殺害甲,甲受傷后去醫院治療,當晚乙放火燒毀醫院,把住院治療的甲燒死。張某不知道這一事實,一直認為是自己殺死了甲。張某只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注意:不要混淆客觀上有無因果關系問題與主觀上的因果關系錯誤問題:因果關系有無的判斷跟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因果關系無關。
2.順序性:原因在前,結果在后,而不可能顛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甲白天將貨車停在馬路邊后下車小便,后面的小客車飛速駛來,撞到貨車尾部,司機當場死亡。行為人撥打“110”后迅速逃離。本案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甲有違章行為,但交通事故在前,違章行為在后,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所以,條例中“全部責任”只是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對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現象的結果,結果可能是其他現象的原因。
注意:刑法上在確定原因時,只能以刑法明文規定的危害行為為界限,而不能隨意擴大刑法評價的范圍;在確定危害結果范圍的時候也要區分直接的危害結果與間接的危害結果、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結果、物質危害結果與非物質危害結果。
4.規律性:原因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是討論引起與被引起的這種關系本身,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是否存在這種關系,既要考慮自然的科學法則,還要考慮經驗法則、蓋然性法則。
5.復雜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現象。
例如,二重的因果關系、重疊的因果國關系屬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想象競合犯屬于一因多果的情形。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1.范圍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危害行為才是原因。
2.內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一種特定的發展過程。
(1)詐騙罪(包括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使被騙人產生認識錯誤,被騙人基于該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對方沒有被騙,而是基于憐憫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為人的需要而處分財產給行為人,那么,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為詐騙罪的未遂。
(2)敲詐勒索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使被害人陷入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沒有陷入恐懼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為了抓捕犯罪人而處分財產,那么,行為人的敲詐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3)搶劫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行為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劫取財物。如果行為人取得對方的財物并不是基于壓制反抗強行取得,那么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例如甲為了搶劫乙的財物,對乙追打,乙在逃跑過程中錢包不慎掉落,甲發現以后拾取該錢包而離去。甲的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注意:按照司法解釋,搶劫罪只要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或者取得財物(當然要求搶劫的手段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就可以認定既遂。此外,要求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因果關系具有特定的內容,實質上是對犯罪行為性質與結果的要求。
(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傳統刑法理論的觀點:必然因果關系說與偶然因果關系說。
司法考試堅持的學說:以條件說為基礎的因果關系理論。
1.條件說公式: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為條件的行為必須是有導致結果發生可能性的行為,否則不能承認條件關系。例如,甲勸說乙自駕車旅游,希望乙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來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
2.禁止溯及理論:當一個行為或者事實獨立地導致了結果發生時,就應當將結果歸責于該行為(或歸屬于該事實),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條件。
注意: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時,如果能從自然科學法則或者經驗法則意義上確定引起與被引起關系的,直接認定因果關系。
幾種特殊情況的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的斷絕。前條件必然會導致結果發生,在結果發生之前,后條件導致結果發生。前條件不是結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藥毒殺乙,2小時后乙必死無疑。在1小時50分鐘的時候,張某開槍將乙擊斃。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張某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關系的斷絕、假定的因果關系實際上也是因果關系中斷的情形,而這些理論都可以認為是“禁止溯及理論”的展開。為了方便區別各種情形,本書單獨加以講解。
(2)因果關系的中斷。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則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具體判斷思路如下:
首先判斷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否正常。根據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周圍環境等判斷,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現就是正常的,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中斷。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現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現就是異常的。異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還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判斷該異常介入因素是否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發生的程度。如果達到了獨立導致結果發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斷,引起結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沒有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發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結果發生的時間,那么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中斷。
注意:該知識點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上述思路的具體運用參見下文的真題解析。
(3)假定的因果關系。甲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即使沒有甲行為,由于其他原因也會導致結果發生。甲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例如,被害人的父親張某在法警執行死刑之前,奪過法警的槍,將死刑犯擊斃。張某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二重的因果關系。兩個條件單獨都能導致結果發生,沒有意思聯絡,各自同時發生作用,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發生。兩個條件與結果都有因果關系。
經典案例:甲、乙二人沒有意思聯絡,分別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藥,而且毒藥同時起作用,導致丙死亡。
第一,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為都是死亡結果發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中毒藥并未同時起作用,而是其中一人投放毒藥引起死亡,處理結論有所不同:如果查清由甲投放毒藥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查不清是甲還是乙投放的毒藥導致丙死亡,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的原則,甲、乙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沒有因果關系,只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5)重疊的因果關系。兩個條件單獨都不能導致結果發生,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結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兩者對結果都有因果關系。
經典案例:甲、乙二人沒有意思聯絡,分別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藥,導致丙死亡。對此,甲、乙兩人的行為與死亡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分別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6)可替代的充分條件。
經典案例:在丙出發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藥。隨后乙也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鉆了一個孔。丙后來在沙漠旅行中渴死。在本案中,導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為,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辯解:沒有自己的行為,被害人也會死亡。進而主張自己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的聯系,需要根據自然的科學法則和經驗法則進行判斷,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導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鉆孔行為,所以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3.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在形式上有差異,但因果聯系的內容相同。
作為犯罪的條件關系公式是:如果沒有該行為,結果便不會發生,故該行為是原因。
不作為犯罪的條件關系公式是:如果行為人履行義務,結果便不會發生,故不履行義務是原因。
4.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認定因果關系不等于認定刑事責任。
一方面,因果關系的確立,只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特定危害結果。至于行為、結果的內容與性質不是因果關系討論的問題。
另一方面,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于客觀事實,還要取決于行為人對行為和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因為在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過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責任。
最典型的是當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例如患有腦血栓、血友病等)進而死亡的情形。有人認為,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是介入因素,屬于因果關系中斷的內容。但是,被害人特殊體質永遠不會中斷因果關系。任何人都是特定的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健康狀況;在客觀上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不能建立抽象的“標準人”,并認為特殊體質會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實際上,行為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疾病發作進而死亡的情形,在客觀上總是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至于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還要判斷其主觀上有無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行為人主觀上如果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結果的發生屬于意外事件,其行為當然不成立犯罪。
【經典考題16】(2008年試卷二第52題)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乘坐公交車時和司機章某發生爭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腳。章某返身打甲時,公交車失控,沖向自行車道,撞死了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以殺人故意瞄準李某的頭部開槍,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臟)。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與同伙經預謀后同時向王某開槍,同伙射擊的子彈打中王某的心臟,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擊的子彈沒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丁以殺人故意對趙某實施暴力,導致趙某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趙某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
1.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介入了司機章某“返身打甲”的行為。這一介入因素是否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需要判斷在該案中這一介入行為的出現正常與否。事實上,根據社會經驗,當甲毆打章某的時候,章某躲閃或者還擊的概率都很高,都屬于正常的反應,因此司機章某的還擊行為屬于正常的介入因素;而不能因為章某是司機就要求其“雙手緊握方向盤、目不斜視、任憑他人毆打”,進而認為章某的還擊屬于異常的介入因素。既然司機章某的行為屬于正常的介入因素,那么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A選項命題本身正確。
2.乙實施了具有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性的殺人行為(無論是否擊中被害人心臟),這一行為引起被害人李某血友病發作,進而流血不止死亡。乙的殺人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而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又不會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所以乙的殺人行為與李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B選項命題本身錯誤。
3.丙與同伙預謀殺死王某并同時開槍,盡管丙沒有擊中被害人,但丙與同伙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丙與同伙的行為是一個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的有機整體;在共同犯罪中,要將共同行為作為整體進行評價以判斷其與結果的因果關系,這也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產生的根據。換言之,只要成立共同犯罪,無論結果由誰具體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所以,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C選項命題本身錯誤。
4.丁的殺人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介入因素,即醫生的“一定過失”行為。這是一個異常的介入因素(如果認為醫生在治療疾病過程中出現過失行為——無論是重大過失,還是輕微過失、一般過失——是正常的,那么我們就要質疑醫生這一職業的存在是否有價值),但這一介入因素沒有達到能夠獨立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而最終導致趙某死亡的原因還是丁的殺人行為,是其殺人行為導致趙某“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進而引起死亡結果的。所以丁的殺人行為與趙某地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D選項命題本身錯誤。
注意:如果是因為醫生的重大過失行為直接導致病人死亡,那么,先前殺人行為與最終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斷。
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經典考題17】(2007年試卷二第1題)關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后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后離開。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基于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后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乙的行為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經過鐵路道口時,遇見正在值班的熟人項某,便與其聊天,導致項某未及時放下欄桿,火車通過時將黃某軋死。丙的行為與黃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D.丁為殺害李某而打其頭部,使其受致命傷,2小時之后必死無疑。在李某哀求下,丁開車送其去醫院。20分鐘后,高某駕駛卡車超速行駛,撞向丁的汽車致李某當場死亡。丁的行為和李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
1.搶劫罪中手段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特定的內容,要求手段行為壓制被害人反抗進而強行劫取財物。甲取得被害人的錢包不是因為其暴力行為壓制了對方的反抗后強行劫取,而是在被害人不慎掉落錢包后被行為人拾得。所以,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A選項錯誤。
2.本案中導致被害人程某死亡的原因是醫生治療過程中的重大失誤行為,這一介入因素中斷了乙的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乙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B選項正確。
3.本案中導致黃某被火車軋死的原因是項某的過失行為,與丙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一方面,項某作為鐵路職工,負有及時放下欄桿的職責,但項某疏忽,沒有履行職責,導致黃某被火車軋死。項某的行為獨立、直接地導致了死亡結果。另一方面,丙找人聊天的行為屬于社會生活中的正常行為,本身沒有導致結果的可能性,不屬于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即使認為丙的行為不被允許,但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仍是項某的過失行為而非丙的聊天行為。C選項錯誤。
4.盡管丁的殺人行為會導致李某2小時后死亡,但從自然因果法則來看,李某直接死于高某的交通肇事行為。即高某的交通肇事行為獨立導致被害人李某死亡,之前丁的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了。D選項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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