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的構成要件、故意犯罪的進程形態
[問題]
1.以下關于犯罪故意、過失的說法,正確的是(D)
A、不作為犯主觀上可以是疏忽大意過失,而不能是過于自信過失
B、乙持獵槍打獵,忽聽遠處草叢中的響動,以為是獵物,準備開槍,同去的張某提醒他,這里經常有人來,但乙不予理會,開槍后,不幸將一割草的村民打死。乙的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C、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主觀上可以是直接故意
D、非法行醫罪主觀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對于A,不作為犯是應為而不為,應該是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么?B,乙是什么行為?
2. 對犯罪中止的表述,錯誤的是( BCD)
A、為殺人而購買毒藥,5天后將毒藥拋入河中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對乙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甲回到現場將乙仍然沒有死亡,即將其送到醫院,乙經治療身體狀況恢復。甲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C、丙放火后,在未達到既遂的情況下,喊了一聲“著火了”,就離開了現場。周圍群眾即使將火撲滅,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D、張三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極端痛苦,張三于是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并未達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張三不能成立犯罪中止C中丙的行為是犯罪的什么形態?
謝謝老師。
[解答]
1 .陳新軍 發表于:2007-9-6 21:22:00純正不作為犯是刑法明文規定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因此是否可以由過失構成取決于刑法規定的罪名是否是過失犯罪。如果是,則可以,否則不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故意犯罪,不能由過失構成。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不可能成立故意的玩忽職守罪。
“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并不是說對任何一個罪名,實施不純正不作為犯都可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說,存在故意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也存在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比如,就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言,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由過失構成的,因為故意殺人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再如,就過失爆炸罪而言,也不可能存在故意構成的情形,如果故意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爆炸行為,成立的是爆炸罪(故意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所以A不正確。B是間接故意行為。
2.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危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嚴重結果尚未發生,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C中丙的行為是犯罪的既遂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