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1.常見的量刑情節。
2.槍支的配置與配備。
3.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4.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區別。
5.轉化犯總結。
6.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7.法定應當數罪并罰的情況。
8.自動投案的具體情形。
9.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10.純正的單位犯罪。
刑法專題
1.【問題】常見的量刑情節有哪些?
【解答】總則中有如下規定: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犯罪較輕且自首的。
(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防衛過當(酌情);避險過當(酌情);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5)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6)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
(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預備犯(比照既遂犯)。
(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
(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現的。
(11)應當從重的情節: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累犯。
2.【問題】關于槍支,哪種是配置,哪種是配備?
【解答】對于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行為即構成本罪(行為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通常指國家給司法人員、軍警人員、公務人員、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保衛人員配備的槍支。這些槍支通常是軍用或者制式槍支。
對于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和單位,在非法出租、出借行為后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結果犯)。其他配置槍支的人員或單位,如體委的射擊運動用槍支、營業性射擊場所、狩獵場所、牧民持有的槍支。這些槍支通常是非軍用的非制式槍支。
3.【問題】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解答】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強奸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綁架致人死亡的,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還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4.【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什么區別?
【解答】根據新刑法第93條的規定,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簡稱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亦稱準國家工作人員。
第一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那么,哪些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呢?要搞清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搞清楚什么是國家機關及其范圍。所謂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為行使其職能而設立的各種機構,是專司國家權力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組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從國家學說上講,國家機關,即國家政權機關,它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中的各級機關。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憲法明文確定了共產黨在國家事務中居于領導一切的地位。因此,從廣義上講,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應納入國家機關的范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實現同各民主黨派及其他民主團體和愛國人士進行政治協商的機關。從嚴格意義上講,人民政協不是國家機關。但由于人民政協主要擔負著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職能,它同國家權力機關的活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可以直接左右或影響權力機關的決策與活動。所以,從這一意義上講,人民政協不同于人民團體。因此,人民政協各級機關中的專職工作人員,亦可以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內。
綜上所述,在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5)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6)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7)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
此外,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范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類,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即準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三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于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范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托而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戶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司法實踐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范圍時,應當緊緊地扣住這類人員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條件,凡具備這三個條件,且不屬于刑法第93條第1款和第2款列舉的前兩種情形的人員,即可以納入“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范圍。
簡單地說,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問題】轉化犯總結。
【解答】所謂轉化犯即行為人實施某一較輕的犯罪行為時,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為性質發生了變化,轉化為較重之罪,不以原行為性質定罪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1)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條件】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半段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38條第2款前半段規定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即犯非法拘禁罪而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這里的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過程中過失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因此,雖然非法拘禁行為也可能表現為暴力,但作為非法拘禁行為內容的暴力導致他人傷殘、死亡的,不屬于“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只有當非法拘禁行為以外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相關】從重處罰事由,如果犯非法拘禁罪而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條件】根據刑法241條第5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相關】根據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應定強奸罪。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論處。第4款規定,對于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但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其間存在強奸行為、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傷害行為、侮辱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存在強奸行為、非法拘禁行為的,直接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存在故意傷害行為、侮辱行為的,應當數罪并罰。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3)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條件】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首要分子。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阻礙解救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