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共性問題:本章有近百個罪名,一直是復習的難點和考查的重點。仍強調化整為零,分節記憶,節內比較。深入掌握重點犯罪。注意本章犯罪的成立標準各不相同。如第143、144、145、153條的不同規定。
◆本章不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并不多,列舉如下:
(1)《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5—169條(國有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
(2)《刑法》第171-173條,關于假幣的犯罪
(3)《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第197條(有價證券詐騙罪)
(4)《刑法》第202條抗稅罪
本章第一、二、七、八節的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如果尚未銷售,但貨值達三倍以上的,可定未遂。
2.本節的其他犯罪均為生產、銷售特殊的偽劣產品,如食品、化妝品等。這是典型的法條競合,但其處罰原則是有重從重(第149條)。
3.第145條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將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成立要件由“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修改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二、走私罪
1.本節的核心犯罪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本罪的構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
◆注意變相走私(154條)和間接走私(155條)。
2.第151條第2款規定的走私文物與貴重金屬,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進口的,不構成本罪,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3.第152條第2款走私廢物罪:《刑法修正案(四)》規定了此罪。
4.第157條武裝掩護走私的,按走私武器、彈藥罪從重處罰,但罪名仍為本來的罪名,如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
6.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彈藥、白銀、淫穢物品等,不以偷逃應繳稅額的多少為犯罪成立條件。走私淫穢物品罪還要求具有牟利或傳播的目的。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本節沒有前兩節那樣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據罪名比較記憶。注意第165-169條的犯罪主體均為國有單位人員。但165條還要求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1.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發生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第159條抽逃出資罪發生在公司成立后。
2.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都是提供了虛假的報告,但兩種報告內容不同,發生的階段也不相同。
3.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是單位犯罪,但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一個罪,作為第161條之一: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4.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產罪。犯罪主體為普通公司、企業,國有、非國有單位均可。
5.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第164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是行賄罪和受賄罪的特例,特在主體上。其他構成要件和行賄罪、受賄罪一樣。
修正案六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擴大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6.第167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第406條對照記憶。被騙是因為失職造成的。
7.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與第397條僅是主體不同。
8.第169條之一:操縱上市公司,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體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注意各種表現方式。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區分第175條高利轉貸罪與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第192條集資詐騙罪。區別都在于有無非法占有目的。
2.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罪:采取欺詐方式,無非法占有目的。
3.第183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虛假理賠的定性:非國有公司的,定職務侵占罪,國有公司的(含其委派人員),定貪污罪。
4.第191條:洗錢罪。共七種上游犯罪:毒品、黑社會性質、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
5.第191條與第312條對照記憶:為所有犯罪洗錢都是犯罪。但7類之內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