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重在理解,要看到問題的實質,才不會被各種“白骨精”迷惑。本部分的知識點主要包括: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四要件;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故意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其聯系見結構圖。
第一部分 基本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其特征、分類、要件,這部分內◆單位犯罪的要件:(1)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2)為了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由單位職工實施。職工不與單位構成共犯。
◆注意不構成單位犯罪的:(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合伙企業犯罪的(僅這種企業要求法人資格);(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單位實施犯罪的;(3)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4)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單位犯罪的處罰,一般采取雙罰制,但有例外。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單位實施的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并無一個統一的做法。目前比較明確的有以下四個罪的處理:
1.單位盜竊案件、抗稅案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2.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罪: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容不會直接考到,但極其重要。
(一)犯罪構成的概念
通說: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簡言之,犯罪構成就是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是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
(二)犯罪構成的特征
1.犯罪構成就是法律規定的犯罪的要件。因此,它具有法定性。
2.犯罪構成具有主客觀統一性。定罪時一定要兼顧主客觀。
(三)犯罪構成的意義
對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于立法:每個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明確。對于司法: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標準。認定罪與非罪、區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重罪與輕罪,都需要犯罪構成。
(四)犯罪構成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犯罪構成進行不同分類。常用分類: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分則性條文就單獨的既遂犯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一個合格的犯罪主體、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一個罪名,既遂——單獨的既遂犯。
修正的犯罪構成是指總則性條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并對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請分析戳破他人汽車四個輪胎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五)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具體要件與共同要件。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是指具體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每一個犯罪都有其具體構成要件。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共同要件是從具體要件中抽象出來的。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犯罪構成有四個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體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要件。
二、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體現犯罪的性質。注意犯罪客體對定罪的重要性。我國刑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根據行為損害的客體來給犯罪進行分類、確定罪名和處罰。例如同樣是盜竊,如果盜竊普通財物,構成盜竊罪;如果盜竊槍支彈藥,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如果盜割通信電纜,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如果偷剪國防通信線路,則構成破壞軍事通信罪。
三、犯罪主體
注意:主體不同能夠導致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從輕或從重量刑的不同。
(一)自然人犯罪主體
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與控制能力。不僅要能辨認,還要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才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1.未成年人:
A.總表:參見分圖示意。(北京安 通學校提供)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有些內容值得關注。該解釋通篇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該解釋中有些解釋只是對以前規定的重申,有些則是新出臺的。以下問題是應當注意的:
(1)《解釋》第四條: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