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復習秘笈】本章罪名并不多,但都是重點罪名。除了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沒有考過,其他罪都多次考過,而且考查得非常深入、細致。對本章犯罪要“精讀”,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發布的《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是考試重點,要結合法條精讀。仔細研究歷年真題。
1.第263條搶劫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可以說“每個毛孔都滴著分數(玩笑)”。這兩罪僅靠讀法條都是不夠的,要看司法解釋。
◆搶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采用用酒灌醉或用藥物麻醉等。如果行為人不是采用某種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是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被人打昏、撞傷等)造成的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而乘機獲得其財物的,只能構成盜竊罪或其他罪,不能構成搶劫罪。
◆以搶劫罪論處的幾種情形:攜帶兇器搶奪(第267條第2款);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第269條);聚眾“打砸搶”因而毀壞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第289條)。
◆搶劫中殺人的。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注意司法解釋對入戶、公共交通工具、金融機構、槍支的解釋。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在戶內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在為勒索贖金而綁架中,行為人綁架人質的目的是為了向關心人質人身安全的第三人(如其父母、親友)勒索錢財;在搶劫中,被搶劫人可能也會被行為人挾持去取錢,但其是向被搶劫人本人要錢。
◆注意搶劫罪的既遂標準: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搶劫罪的意見”,在搶劫中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搶劫到財物的,二者居其一,即為搶劫罪的既遂。
2.第264條盜竊罪:
◆幾種新型盜竊罪:盜接他人通信線路、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帳號、密碼上網、盜竊網上虛擬財產等。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3.第266條詐騙罪:
◆詐騙罪最本質的特征在于“騙”,行為人在交出財物時是自愿的,這是詐騙罪與其他各種侵犯財產犯罪最大的不同,也是它與其余12種特殊詐騙罪最大的相同之處。
詐騙罪的行為模式:欺騙——因欺騙而陷入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財產。
◆注意使用了欺騙手段的盜竊行為。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在取得財物時,失主并不知曉的,就定盜竊罪。例如“掉包計”、騙主人離開房間,然后入室盜竊等。
◆能定特殊詐騙罪的,就定特殊詐騙罪。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損失較大的,定詐騙罪。
4.第267條搶奪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論處。但攜帶國家禁止攜帶的槍支、管制刀具以外的兇器(繩索等)應是為搶劫準備的。
5.第270條侵占罪——變合法占有為非法所有:自有這個罪名以來,理論界對其構成要件就爭議不斷。本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起先獲得他人財物是合法的,但后來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其非法占有的念頭產生于合法占有財物之后。盜竊、搶劫、搶奪、詐騙都沒有這個特征。
6.第271條、272條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分則第八章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只是主體不同。
7.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把特定款物如救災款、搶險物資挪作其他用途,但仍為公用。如用建防洪大堤的專款建辦公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