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犯罪論
四、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罪過、目的與動機。罪過是所有犯罪的必備構成要件。
(一)罪過:根據“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來掌握。
區分故意、過失還是意外事件,采取三步走的辦法:a.行為人有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b.他該不該認識到?(有無認識義務)c.他想不想讓結果發生?把握這三點,就能比較深入地掌握罪過的分類與特征。
直接故意:認識到了,追求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認識到了,但放任結果的發生;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但應該認識到;過于自信:認識到了,但并不想讓結果發生。
所以:(1)如果都認識到危害結果,且都不反對結果發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間接故意;(2)認識到危害結果了,如果不想讓結果發生,就是過于自信;(3)都沒有認識到的,如果能夠預見,就是疏忽大意,否則是意外事件。注意認識錯誤時:如果誤把甲當乙殺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其道理如同偷米時把面偷回來了。
◆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來判斷,也不能以事后標準來判斷。應當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環境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二)目的與動機:目的與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但對量刑有一定影響。個別情況下,目的也會影響定罪。如賭博、收買婦女、偷竊、綁架兒童、非法拘禁等。注意這些“個別情況”。
(三)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考查重點】
認識錯誤包括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和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錯誤。
1.法律認識錯誤:無論怎么錯,都不影響定罪與量刑。按照法律的實際規定定罪處罰即可。
2.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錯誤。這種錯誤包括對犯罪對象、手段、行為性質和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會影響定罪量刑。
處理原則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如果本來想犯罪,由于認識錯誤,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本來不想犯罪,由于認識錯誤,造成危害結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定過失犯罪,無過失的,定意外事件。
具體分類:以白糖當砒霜的、以砒霜當白糖的(犯罪手段);把人當熊“獵捕”的,把熊當人殺死的的(犯罪對象)等。處理原則都一樣。
法定符合說(也不違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未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認識錯誤,罪名、犯罪主觀方面都不變:把甲當乙殺害的,仍為故意殺人罪。
注意認為鹽水會毒死人而故意用鹽水毒人的和迷信犯都不構成犯罪。此時,行為人對行為手段并無認識錯誤。
3.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對因果關系具體樣態的認識錯誤通常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簡單說就是:如果你因我的行為而死,但死法和我想的不同,那我仍然要承擔犯罪既遂的責任。如本欲淹死他人,但井里沒水,他人被摔死的。
五、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有行為是任何犯罪的必備要件。
(一)危害行為
1.作為與不作為
2.作為不一定是身體直接接觸犯罪對象:利用工具、動物、自然力。
3.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1)前提:“負有法定作為義務”。4種義務來源:法律的規定,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先前行為引起的,由于法律行為而產生的義務。還要(2)能救不救,(3)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4.純正的不作為犯和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純正的不作為犯即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等。不純正的不作為犯即行為人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例如某甲把鄰居9歲少年帶出去玩,后又不管他,致其凍餓而死。
◆不作為犯并非沒有積極行為,而是沒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積極行為。例如某企業為偷稅,涂改賬簿、多列支出等,但對于該企業應履行的納稅義務而言,該企業沒作為,仍是不作為犯。
◆持有型犯罪:某人必須有意持有違禁物才構成犯罪。如果能夠證實違禁物的來源,則按實際查實的情況定罪。例如證實該毒品是用來販賣的,則構成販賣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