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結果與非構成結果:危害結果是否屬于犯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直接決定犯罪的成立與否。例如,過失致人傷害的,只有造成重傷才構成犯罪,而搶劫的,即使沒有致人傷亡,也構成搶劫罪,但致人傷亡的,量刑會加重。
2.危害結果的作用:區分罪與非罪;區分犯罪形態;影響量刑;還會影響訴訟程序: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由被害人自訴;造成重傷的,則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問題比較復雜,學說上爭議較多。簡單掌握:
1.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并無本質不同。
2.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與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無關
3.因果關系僅僅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
要注意:因果關系的判斷是“客觀的”,而刑事責任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在判斷因果關系時,不要受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影響。
4.條件說與因果關系的中斷
因果關系的中斷是對條件說缺陷的一種彌補。條件說認為,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如果存在著“無A即無B”的關系,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由于條件說會導致刑事責任的擴大化,條件說提出了“因果關系中斷”理論來限制刑事責任的擴大化。即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某行為雖然與危害結果具有一定的關系,但其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被中斷,不再認為它們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中斷理論的概念
因果關系中斷理論是指: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的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者某種自然事實,導致了結果發生,那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便中斷。介入因素成為原因。
(2)發生因果關系中斷的原因
發生因果關系的中斷,通常是因為介入了。a.第三者的行為、b被害人的行為或者c.某種自然事實,并由后者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前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中斷。例如某人給受害人投毒,受害人也已服毒后,在毒藥尚未起作用時,受害人被另一仇人槍殺。
(3)中斷的認定
如果前行為對后面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起作用,純粹由后來的介入因素獨立、完整地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就發生因果關系的中斷。
5.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參見認識錯誤部分。
(四)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
在個別犯罪中,特定時間、地點、方法是犯罪構成要件,決定罪與非罪。例如《刑法》第109條和第340條、341條的規定。請注意:即使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既不決定犯罪的成立,也不決定法定刑的升格,它們仍是量刑的酌定情節。因為它們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體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