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問題]
1、甲與乙在街上發生抓扯,警察丁到達現場,表明身份后欲拉開甲,甲便叫警察放開自己,警察不放手甲便揮拳打警察面部,將警察打傷(未構成輕傷)。
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2、甲搶劫他人后逃跑,警察乙追捕甲,在追捕過程中甲將警察乙打傷。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解答]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特征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紅十字會等正常的公務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首先,妨害公務行為,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以外,必須是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實施。“暴力”,一般是指對侵犯對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進行其他人身強制,如捆綁、拘禁、毆打等,但也并非僅限于此。“威脅”,是指以加害本罪對象或其親屬的人身、破壞其名譽或毀損其財產相恐嚇,從而迫使本罪對象不能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其次,行為對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工作任務的阻礙,既可以表現為迫使本罪對象不能或不敢實施其正常的公務活動,也可以表現為強迫其違背職責,實施依法不應當實施的行為。最后,行為發生的場合是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任務或者履行職責期間,特別是當行為對象是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時,必須是發生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
在采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時,本罪屬于行為犯;在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本罪屬于結果犯,即本罪的成立要求有嚴重后果。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前述四種人員正在依法執行任務或履行職責而有意對其進行阻礙。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 罪處罰。
[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 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 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 (200.4.24 高檢發釋字〔2000〕2號〕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 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 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以上分析。上述1、2問題均應按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2問題需和搶劫罪數罪并罰。需要補充的是2問題沒有說明是否構成輕傷的情況。我按照不構成輕傷以上解答。如構成輕傷以上(不含輕傷)傷害后果,按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