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犯罪再適用緩刑會導致刑法的不公正性和不均衡性。這種不公正性和不均衡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于會客、遷徙等規定,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如果緩刑期間犯罪又被適用緩刑,那么會屬于在緩刑期間實施違法、違規且情節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撤銷緩刑而將其“收監入獄”;如果緩刑期間實施社會危害性更大的構成犯罪的行為,卻仍被適用緩刑而不用“坐牢”,這顯然是不公正的。其二,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而累犯是指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緩刑期間再犯罪與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罪相比較,前者無視法律約束,其人身危險性更大、可改造的難度更大,既然累犯都不能適用緩刑,那么緩刑期間再犯罪就更不能適用緩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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