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
對以下問題要重點掌握:
(1)搶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如何認定?
(2)搶劫罪的八種加重構成如何認定?
(3)轉化的搶劫罪如何認定?
(4)搶劫罪的一罪與數罪如何認定?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5)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如何認定?
(一)重要法律、司法解釋
對于搶劫罪,除了要看《刑法》第263條,還要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5號)(以下簡稱《關于搶劫罪的司法解釋》)和2005年6月發布的《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搶劫罪的行為方式
暴力、脅迫方式:搶劫罪中的脅迫具有兩個特征:“暴力性”和“當場性”,即以當場實施暴力打擊相威脅。如果不是以當場實施暴力打擊相威脅,而是以日后實施暴力打擊相威脅,則不構成搶劫罪,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其他方式: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術等。
如果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或與行為人無關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行為人僅僅利用了這個便利條件獲取財物的,不構成搶劫罪而構成盜竊罪。例如某人昏迷在路邊,路人將其手提包拿走的,構成盜竊罪。
(三)搶劫罪的加重構成《刑法》第263條規定了搶劫罪的8種法定加重情形
犯一般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這8種情形之一的,則至少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死刑。如何認定這8種情形,一直是司法考試的熱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幾種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
1、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考試大論壇
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2、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
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4、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注意:行為人只要隨身攜帶國家禁止佩戴的兇器搶奪的,無論是否打算將本兇器用于搶奪,都構成搶劫罪。
5、“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認定這是最高院《關于搶劫罪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該解釋指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搶劫銀行的辦公用品的,則不屬于搶劫銀行。
6、“持槍搶劫”的認定這也是最高院《關于搶劫罪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根據該解釋,“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該管理法,槍支僅指真槍,因此持假槍搶劫的,不構成持槍搶劫。
(四)轉化的搶劫罪
1、《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
2、《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謂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
要構成轉化的搶劫罪,行為人實施的暴力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其強度要能夠抑制被害人、追捕人的抓捕,但不要求被害人、抓捕人實際被抑制住。如果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沖撞他人或使用其他輕微暴力的,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的情況,而仍然以原來的犯罪論處。
3、《刑法》第289條的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五)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對于沒有造成人員傷害的,當然以是否劫到財物為既遂的標準
如果沒有劫到財物,卻致人重傷、死亡的,是否構成既遂?對這個問題,理論界是有爭論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頒布的《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指出: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六)搶劫罪的一罪與數罪
1、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傷害或者殺死被害人后,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兩罪。
3、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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