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被迫交付財物的人的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力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其次,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之一。所謂“索取他人財物”,即索賄,是指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財物。主動索取他人財物是性質更為嚴重的受賄行為,比被動的收受他人賄賂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即構成受賄罪,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不論行為人在索取他人財物后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均應以受賄罪論處。所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在行賄人主動向行為人提供財物時,行為人不予拒絕,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許諾、著手或已經在公務活動中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至于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際兌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在收受賄賂之前、當時還是之后,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傊粍拥氖帐苜V賂行為構成受賄罪必須同時具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要件。除了上述兩種基本行為形態外,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還有兩種表現形式:(1)收受回扣、手續費。刑法第38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在賬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受賄論處;(2)斡旋受賄。根據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成立斡旋受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即利用因本人的職權或者地位而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形成的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同事關系、與其他部門或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如果僅僅是利用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單純的親友關系的,不能成立斡旋受賄。第二,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果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或者是通過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不能成立斡旋受賄。第三,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必須是不正當利益,即依法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如果行為人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正當利益,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則不能成立斡旋受賄。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其范圍由刑法第93條確定。
4.本罪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認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幾點:
1.劃清本罪與接受正當饋贈、取得合法報酬的界限。親友之間出于親情和友誼的饋贈禮物是正當、合法的行為,不能把接受正當饋贈認定為受賄。但是,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為掩人耳目,往往在節假日或者乘國家工作人員家中婚喪嫁娶之機借口饋贈、送禮行賄賂之實。
2.劃清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本罪與貪污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謀利犯罪,都具有瀆職性犯罪與貪利性犯罪的雙重特點。其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的范圍不同。本罪主體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2)犯罪目的的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而貪污罪則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經營或者經手的公共財物。(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貪污罪則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4)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只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只有在索賄時才同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而貪污罪則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公共財物。
3.劃清以索賄方式構成的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賄方式構成的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與敲詐勒索罪中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較相似,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有時甚至也包括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但兩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主要表現在:(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敲詐勒索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他人有求于己時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或者以不給財物不為其辦事要挾、刁難他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則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單純以實施暴力傷害、揭發隱私、毀壞財產等手段威脅、要挾他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財物,是區分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關鍵。(3)犯罪客體不同。以索賄方式構成的受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財產權利。
例解
國家工作人員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單位謀取利益。隨后,該單位的經理送給甲一張購物卡,并告知其購物卡的價值為2萬元、使用期限為1個月。甲收下購物卡后忘記使用,導致購物卡過期作廢,卡內的2萬元被退回到原單位。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6/2/19,單選)
A.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B.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既遂)罪
c.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未遂)罪
D.甲的行為構成受賄(預備)罪
[答案及解析]B.考查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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