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刑法是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1979年7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該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立法機關先后頒布了20多個單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也有許多罪刑規范。經過17年的實踐,總的來看,1979年制定的刑法所規定的任務和基本原則是正確的,許多具體規定也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合法權益、懲罰犯罪行為的需要。1997年3月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對舊的刑法典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的刑法典。這次修訂刑法的指導思想主要有以下幾點:(1)要制定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基于這一考慮,所有單行刑法均納入新刑法;附屬刑法的一些規定也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對一些新類型的犯罪也作了規定。(2)注意保持刑法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對刑法的原有規定,原則上沒有什么問題的,盡量不作修改。(3)對原來比較籠統的規定,盡量作出具體規定。制定新刑法典,是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驟,對于進一步實行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新的刑法典頒布后,出現了大量危害嚴重的騙購外匯、逃匯與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8年12月29日頒布了《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對新刑法作了補充規定。此后,立法機關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類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構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調整。通過修正案(截至2006年年底共有六個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典中增加條文時,在相關的條文后采取第××條之一、之二的編號方式。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現行刑法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如上述《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于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范;不過,我國目前的附屬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內容,沒有特別內容。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則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也屬于廣義刑法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只在特定地域適用,沒有普遍效力。
刑法典通常被稱為普通刑法,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是特別刑法。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普通刑法條文與特別刑法條文時,應適用特別刑法優于普通刑法的原則;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特別刑法的條文時,則應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二、刑法的性質與任務
刑法具有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這主要表現在:(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3)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于刑法所規定的刑罰。(4)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根據刑法第2條的規定,刑法的任務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保衛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二是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三是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是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上述刑法的任務可概括為保護合法權益,保護的主要方法是禁止和懲罰侵犯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懲罰與保護密切聯系:不使用懲罰手段抑制犯罪行為,就不可能保護合法權益;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必須有效地懲罰各種犯罪;懲罰是手段,保護是目的。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明確的、全面的。明確性表現在,它清楚地告訴人們,刑法的任務是保護各種合法權益;全面性表現在,它全面保護各種重要的合法權益,刑法任務的全面性,是由刑法調整和保護范圍的廣泛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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