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對象與組成犯罪行為之物有別。例如,賄賂是組成受賄罪、行賄罪之物,而不能認為是受賄罪、行賄罪的對象;再如,賭資是組成賭博罪之物,而不是賭博罪的對象。行為對象與行為孳生之物有別。行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物。例如,行為人偽造的文書、制造的毒品等,它們不是行為對象。因此,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相對于走私、販賣、運輸而言,毒品可渭行為對象,但對于制造行為而言,行為人所制造的毒品屬于行為孳生之物,不是行為對象。行為對象與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有別。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主要是指犯罪工具。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時,偽造的信用卡不是行為對象,而是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行為對象與作為犯罪行為的報酬取得之物有別。例如,行為人殺人后從雇請者處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也不是行為對象。
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關系較為密切:犯罪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對象。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1)犯罪對象所呈現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而犯罪客體所表現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因而決定犯罪的性質。(2)特定的犯罪對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3)犯罪對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體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4)犯罪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因為犯罪對象相同并不意味著犯罪性質相同;而犯罪客體則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因為犯罪客體要件相同意味著犯罪性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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