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從事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來說包括下述三種行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凡具有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就構成間諜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還包括無國籍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被誘騙參加間諜組織但并未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以及在間諜組織中從事一般勤雜事務但并不知道該組織性質的,不能構成間諜罪。
2.區分間諜罪與叛逃罪、間諜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界限。叛逃后又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任務的,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根據刑法第110、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本罪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行為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所提供的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提供不是國家秘密、情報的情況、資料、信息的行為不構成本罪。此外,按照保守秘密法的規定,在對外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有限度公開某些國家秘密,與合作方互換、交流情報、資料的,是合法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
2.區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間諜罪的界限。區別在于:前者的對象單一,僅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而后者除了國家秘密或者情報之外,還包括進行其他破壞活動;前者的行為一般表現為個人行為,而后者則與間諜組織有著緊密的聯系。
3.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以本罪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11、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本罪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三、資敵罪
資敵罪,是指在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非戰時即使有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或者雖然是戰時但是供給敵人的不是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也不按照本罪論處,構成什么罪就按照什么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112、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且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相關推薦: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