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要求同時具備辨認能力(認識因素)與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齡、精神障礙、生理功能喪失等。
刑事責任能力的基本規定根據刑法第17-19條之規定,對刑事責任能力分類及內容歸結如下: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①不滿14周歲的人
②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考試大論壇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①已滿14不滿18周歲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
②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礙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③生理缺陷者(聾啞人或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常態、罪刑規范的樣本考試大論壇
關于刑事責任能力問題,關鍵點是注意在完全責任能力與完全無責任能力之間的中間狀態:即部分或限制或曰相對責任能力者。
注意兩類特殊人的責任能力問題
①醉酒的人犯罪,不影響其刑事責任。當然還要分清是生理性醉酒還是病理性醉酒。沒有先例的病理性醉酒,視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
②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關鍵看其實施犯罪行為當時是否屬于處于精神病發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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