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淵源(即其表現形式)
(1)刑法典;(2)單行刑法;(3)附屬刑法。
問題:刑法修正案屬于何種類型的淵源?
2、刑法分類及其意義
(1)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
(2)普通刑法與特殊刑法。
(二)刑法特質與機能
1、刑法特質(即法律特征)
(1)調整和保護利益的廣泛性與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門法的補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
2、刑法機能
(1)保護法益機能(推出刑罰目的);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保障人權機能(推出罪刑法定原則)。
(三)刑法解釋
1、刑法解釋的種類: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
2、刑法解釋的方法:文理(文義、文意)解釋與論理解釋。文理解釋優先于論理解釋,但文義解釋的功能是有限的,絕大多數還是使用的是論理解釋,常用的解釋方法包括:
(1)擴大(擴張)解釋:擴張刑法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但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這是其與類推解釋的關鍵區別。
例如:刑法上的“婦女”之含義與范圍?最核心的含義為成年女性,但已滿14不滿18周歲也屬于其范圍(可謂最常見的擴大內容),而不滿14周歲原則上已經遠運超出該詞核心范圍(可謂最邊緣的部位),一般而言不屬于“婦女”之內,而是“兒童”或“幼女”的問題。但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構成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婦女”則應擴大解釋包括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內的所有女性,否則嚴重背離罪責刑相應原則(舉輕以明其重)。
再如:如刑法第247條暴力取證罪中的“證人”之范圍;刑法第196條的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之(立法)解釋?
(2)縮小(限制)解釋:限制刑法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真實含義。限制解釋最為明顯地體現了嚴格解釋刑法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加重罪責的場合。
例如:搶劫罪中加重構成之解釋:第20條第3款中的“行兇”等。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3)當然解釋:刑法規定雖未明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范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該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內,屬于“理所應當、不言自明”。
例如:刑法第240條“偷盜嬰幼兒的”應作為拐賣兒童罪的加重構成,若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搶劫、搶奪嬰幼兒,如何處理?再如第50條關于死緩減刑的期限限定問題等;
(4)體系解釋:體系解釋是將所要解釋的對象置于整個刑法規范體系之中,聯系相關條文,避免斷章取義、以便實現刑法的整體協調,使相同的犯罪(案件)得到相同的處理,就是正義理念的體現。
例如:第279條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內容的協調:對某條文規定的失誤進行統觀全文的補正(如第63條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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