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錯誤沒有超出同一個犯罪構成,仍然是在同一個犯罪構成內部進行解決問題,是具體事實認識錯誤;認識錯誤已經超出了同一個犯罪構成,出現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構成,是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
討論的問題:
1、客觀上甲一槍打死了乙。(故意支配下的實行行為和結果出現)
2、主觀上可能出現的問題: 采集者退散
法定符合說關心:(1)甲是否想殺“人”?(2)甲是否認識到自己殺的是“人”?
具體符合說關心:(1)甲是否想殺“那個人”?(2)甲是否認識到自己殺的是“那個人”?
具體符合說認為,只有當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具體符合說重視法益主體的區別,要求故意的認識內容包括對具體的法益主體的認識。
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說重視法益的性質,并不重視法益主體的區別。
在司法資格考試范圍內,如果沒有要求依據何種理論解決問題,則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說。
(二)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來源:考試大
1、對象錯誤
由于對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導致損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所欲損傷的對象不同。沒有引起客體變化的對對象的認識錯誤,不影響定性。
2、打擊錯誤
又稱“方法錯誤”,指行為人的攻擊行為,由于實行失誤至其所損傷的對象與行為人所欲損傷的對象不同。處理方式根據不同的學說有不同的標準,考試目前采取法定符合說,即在犯罪構成內主客觀一致,則仍然成立既遂。
3、因果關系錯誤
是指雖然行為當時行為人所預見的因果關系的進程和現實中所發生的因果關系的進程不一致,但卻發生了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的情況。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定性量刑。
因果關系錯誤分兩種情況:
(1)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中,行為人主觀上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對于定性和量刑是沒有意義的。
(2)犯罪結果的提前實現,即行為人所追求的犯罪結果提前于行為人的預想實現的情況。
(三)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1、對象(客體)錯誤
行為人對打擊對象的錯誤認識引起了客體錯誤,認識內容和發生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對于超出了同一犯罪構成的內容行為人在主觀上認定為過失,一般就是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和過失行為的競合來處理。
2、打擊(客體)錯誤
根據法定符合說,處理標準是對于超過行為人主觀想象的犯罪構成的結果行為人不再成立故意,而認定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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