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認識錯誤:處理原則及例外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如將有罪行為誤認為無罪行為、將無罪行為誤認為有罪行為、以及罪行定性與處罰輕重的誤認,原則上一般不影響定性量刑。但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該法律并且因此而影響對其行為與后果的社會危害性評價時,有可能影響犯罪構成問題。 來源:考試大
當前理論普通認同“社會危害性認識為主,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為輔”的觀點。
行為人只要具備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即可。
2、事實上的認識錯誤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包括對客體錯誤、行為對象錯誤(包括構成要件之對象錯誤與非構成要件之對象錯誤)、手段或工具錯誤、打擊錯誤以及因果關系錯誤。
對于前四者,基本上遵循這樣的一條線索來處理: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則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沒有犯罪故意,則或者是過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而對于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不論是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還是所謂的事前故意,原則上不影響定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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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例中,刑事責任判斷不正確的有:( )
A 甲本欲殺乙,但黑夜中誤將丙當作乙殺死。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實行并罰
B 甲舉槍射擊乙,但因子彈穿過乙胳膊后又擊中了與乙并肩而行的丙,導致丙死亡、而乙受傷(輕傷)。對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并罰
C 甲意圖勒死乙,將乙勒昏后,誤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滅證據,又用利刃將所謂的“尸體”分尸。事實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殺行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為。對甲應當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并罰
D 甲為殺害仇人林某在偏僻處埋伏,見一黑影過來,以為是林某,便開槍射擊。黑影倒地后,甲發現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事后查明,甲的子彈并未擊中父親,其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后過度驚嚇死亡。則甲父親死亡對甲而言屬于意外事件,甲僅承擔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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