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規則:明確“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即一個危害行為只能在一個構成要件中評價或者說在刑法上只能評價一次,而禁止對其重復評價。
第二條規則: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能否進行一次評價?同種數罪一般無需并罰。但要從法律意義上即構成要件的角度理解和判斷是否為“相同的犯罪行為”。如涉及數個財產犯罪、經濟犯罪認定為一罪時應累計犯罪數額。
第三條規則:對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例如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強奸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
第四條規則: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如盜竊假幣、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平品之后又銷贓的。
第五條規則:存在犯意轉化現象還是另起犯意現象?犯意轉化本質是此罪轉化為彼罪,因而仍為一罪;犯意轉化主要有兩種情形:
(1)預備階段的此犯意在實行階段轉化為彼犯意;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2)在實行犯罪過程中的犯意轉變。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后(如既遂、中止、未遂),行為人又另起新的犯意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故實為數罪。
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犯罪對象是否為同一對象?第二,犯罪客體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為同一或同類法益?第三,前一犯罪行為是否已經停止下來?
最后小結,罪數判斷的“兩個維度、三個步驟”:
“兩個維度”:行為+法益;
“三個步驟”:第一步:查行為個數;第二步:找相關理論(如若為數個行為,則看是否屬于牽連犯、吸收犯、連續犯等關系);第三步:看有無特殊規定(若有特殊規定,則從規定,若無特殊規定的,則依相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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