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重點罪名
一、合同詐騙罪(編號086)
(一)概 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構 成采集者退散
1、客 體。
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是財物,一般是指合同約定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等。這里的合同,一般是指書面合同。但在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侵犯了市場秩序的,同樣也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2、客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刑法列舉了以下五種合同詐騙行為的表現方式: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是簽訂合同主體的詐騙,在這種情況下,簽訂合同的主體系虛構的,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者同意而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是合同擔保的詐騙,合同擔保是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目的在于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合同履行。而合同擔保的詐騙,則可能成為合同詐騙的一種手段。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此時的合同履行成為詐騙;通過虛構或者夸大合同履行能力而誘使對方當事人簽訂并且履行合同,從而騙取財物。
(4)收受對方的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這是典型的合同詐騙,即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在簽訂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以后直接予以非法占有。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對合同詐騙方法的概括性規定,指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合同詐騙方法。合同詐騙罪的數量要素是數額較大。這里的數額較大,參照《追訴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來源:考試大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3、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合同詐騙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刑法明文規定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詐因素,但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構成本罪。
(三)認 定
在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時候,關鍵在于正確地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分主要在于以下五個方面: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行為人是否采取欺騙手段。采取欺騙手段是合同詐騙罪的前提,如果沒有采取欺騙手段,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應屬于合同糾紛而非合同詐騙。
(2)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合同詐騙則是通過簽訂合同騙取財物而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對于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具有一定的意義。
(3)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本有履行合同能力但并不想實際履行合同,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因而對于認定合同詐騙罪具有一定的意義。
(4)如何處置合同標的物。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合同標的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積極履行合同,而是將合同標的物任意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甚至攜款潛逃,則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違約后是否具有承擔責任的表現。一般來說,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自己違約或者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往往不會逃避承擔責任,并且有一定的承擔責任的行為。而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往往會想方設法逃避承擔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遭受的損失。應當指出,上述五個方面應當綜合考察,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
(四)處 罰
1、根據刑法第224條之規定:來源:www.examda.com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