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條竟合的概念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
現實社會中的犯罪現象千姿百態,有的犯罪行為是另一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有的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也是另一犯罪行為的一部分。錯綜復雜的犯罪現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錯綜復雜的規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條規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條規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條規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條規定的犯罪的一部分。這就導致一個犯罪行為可能同時符合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例如,軍人故意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的,既符合刑法第398條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432條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只有一個罪過,客觀上只有一個行為,行為符合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是由刑法錯綜復雜的規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時適用數個法條,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
二、法條競合的表現形式
從形成原因上看,法條競合表現為以下情況: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因行為主體形成的法條競合。如軍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既符合刑法第433條的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刑法第378條的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犯罪構成。
(2)因行為對象形成的法條競合。如與現役軍人配偶結婚的行為,既符合刑法第258條的重婚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刑法第259條的破壞軍婚罪的犯罪構成。
(3)因行為手段形成的法條競合。如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既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4)因危害結果形成的法條競合。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既符合刑法第233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5)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條競合。如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既符合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第364條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構成。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6)同時因手段、對象等形成的法條競合。如擬特定手段詐騙貸款的行為,既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第193條規定的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從法律上看,法條競合表現為兩種情況:
(1)一個行為同時符合相異法律中的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相異法律”指僅從形式上而言不是一個法律文件,但實,質上都是刑法。
(2)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同一法律的不同條款。如前述第(1)至(6)種情況。此外,還可以按照其他標準對法條競合的表現形式進行分類。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三、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因法條競合的表現形式而異。例如,如果認為法條競合存在基本法條與補充法條的關系,那么,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基本法條與補充法條時,應適用基本法條優于補充法條的原則。再如,如果認為法條競合存在整體法與部分法的關系,那么,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整體法與部分法時,應適用整體法優于部分法的原則。
可以肯定的是,法條競合最基本的情形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競合。對于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競合,應采用如下原則處理:
1、一個行為同時符合相異法律之間的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時,應嚴格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論處。在上述情況下,之所以嚴格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論處,是由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的關系決定的。普通刑法,是在一般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刑法;特別刑法,是在特定范圍內適用的刑法。特別刑法的效力,或者僅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者僅及于特定地域,或者僅及于特竄犯罪。國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制定特別刑法,是為了懲治特定犯罪,保護特定的法益。其用意是將特定犯罪依特別刑法論處,從而對特定的法益予以特殊保護。所以,行為符合特別刑法的規定時,應適用特別刑法,而不適用普通刑法。否則,特別刑法就喪失了應有意義。來源:考試大
2、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規定的犯罪構成時,應依具體情況與法律規定,分別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同一法律內部條款之間,也可能存在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這種情況既會發生在普通刑法之內,也會發生在特別刑法之內。普通條款是指在一般場合普遍適用的刑法條款;特別條款是指在普通條款基礎上附加特定條件、在特別場合適用的刑法條款。例如,刑法第266條是普通條款(詐騙罪);刑法第192條至第198條是特別條款(金融詐騙罪)。定罪量刑時應視具體情況與法律規定采取不同原則。
(1)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時,在通常情況下,應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論處。這也是因為,立法者在普通條款之外又設特別條款,是為了對特定犯罪給予特定處罰,或因為某種犯罪特別突出而予以特別規定。因此,行為符合特別條款時,應按特別條款的規定論處。
(2)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時,在特殊情況下,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即按照行為所觸犯的法條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條定罪量刑。這里的“特殊情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法律明文規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第149條第2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節第140條規定的是生產、銷售一般偽劣產品的行為,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是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的行為。因此,第140條是普通條款,第141條至第148條是特別條款。行為既符合特別條款又符合普通條款的規定時,原則上依照特別條款的規定定罪量刑;但如果普通條款處刑較重時,則按照普通條款的規定定罪量刑。
第二,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按普通條款規定定罪量刑,但對此也沒作禁止性規定,而且按特別條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時,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定罪量刑。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許多特別條款規定的犯罪并不輕,但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條款的法定刑,如果絕對地采取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定罪量刑,就會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刑法沒有禁止適用重法,或者說只要刑法沒有指明適用輕法,為了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就應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定罪量刑。
例如,保險詐騙行為都利用了保險合同,在此意義上說,保險詐騙行為都觸犯了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人們可能認為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第224條與規定保險詐騙罪的第198條,存在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系。在這種前提下,如果一概適用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會出現不合理現象:利用保險合同詐騙保險金的,無論數額多少、情節多么嚴重,最高只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最高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因此,如果認為刑法第198條與刑法第224條之間存在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符合適用重法條優于輕法條原則條件的前提下,宜適用該原則,以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首先,利用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觸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其次,同一法律的特別法條規定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普通法條規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據案件的情況,適用特別法條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最后,刑法第224條沒有禁止適用普通法條,即沒有像刑法第266條那樣明文規定必須適用特別法條。既然如此,就可以適用重法條優于輕法條的原則。根據以上分析,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觸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否則,應嚴格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2)同一法律的特別條款規定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普通條款規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據案件的情況,適用特別條款明顯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3)刑法沒有禁止適用普通條款,或者說沒有指明必須適用特別條款。否則,必須適用特別條款。即當刑法條文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時,禁止適用普通條款,或者雖然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從立法精神來看,明顯只能適用特別條款時,禁止適用普通條款。后者如,軍人犯違反職責罪的行為,同時觸犯普通條款時,只能適用刑法分則第十章的條款,不得適用普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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