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從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刑法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于犯罪的外國入的驅逐出境附加刑。
一、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的一種,它在處罰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程序、適用主體、適用依據等方面與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處罰措施具有嚴格區別。
舊的刑法典只有20個條文規定了罰金,新刑法明顯擴大了罰金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主要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刑法分則對罰金的規定方式有四種情況:
1、選擇適用罰金的情況。即罰金作為一種與有關主刑并處的刑罰,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刑法第275條)。
2、單獨處以罰金的情況。即只能判處罰金,而不能判處其他刑罰。對犯罪的單位只能單處罰金。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與主刑一并處以罰金的情況。即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適用罰金。刑法規定“并處”罰金時,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刑法規定“可以并處”罰金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犯罪人的財產狀態,決定是否判處罰金。
4、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情況。即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適用罰金,也可以只適用罰金。對于犯罪情節輕微,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全部退贓并有悔改表現的;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以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的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為根據決定罰金數額,主要是由罪刑相適應原則決定的。罰金作為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須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節決定的。但是,由于罰金意味著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故在判處罰金時,既要考慮犯罪人現有的支付能力,又要考慮其將來的職業狀況與其他情況。
決定罰金數額時,除了掌握上述原則外,還要遵循刑法分則的規定。刑法分則對罰金數額分為三種情況:
(1)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在這種情況下,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
(2)規定了相當確定的數額(刑法第192條)。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數額為基準,處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數的罰金(參見刑法第225、158、141條)。
此外,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500元。根據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即應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杜、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采集者退散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不是只剝奪上述權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時剝奪上述四項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上述四項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比較廣泛,既適用于嚴重犯罪,也適用于較輕犯罪;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也適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在實踐中,剝奪政治權利也是適用較多的附加刑。在適用方式上,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嚴重犯罪的,由刑法總則規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沒有裁量的余地,必須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56、57條的規定,對下列兩類犯罪人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一,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從犯罪性質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對其判處的主刑種類。第二,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從主刑種類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質與類型。對這類犯罪人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既是對他們政治上的否定評價,又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犯罪.還有利于處理與他們有關的某些民事法律關系。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人民法院具體裁量。刑法第56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據此,除了對該條所列舉的犯罪人以外,對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例如,對于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于罪質較輕的犯罪或罪質嚴重但情節較輕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則規定。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得予以適用。刑法分則主要對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幾種類型的犯罪規定了可以選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 10年以下。
(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采集者退散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與執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來源:www.examda.com
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以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屆滿時,應宣布恢復政治權利,恢復政治權利后,便享有法律賦予的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具有本質區別。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據此,追繳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屬于沒收財產;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也不屬于沒收財產。可見,沒收財產事實上是沒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沒有用于犯罪的財產;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折抵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只能適用于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判處沒收財產的那些犯罪,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根據刑法第59條規定,判處沒收財產時,既可以判處沒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財產,也可以判處沒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財產:至于是沒收全部財產還是沒收部分財產,要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確定。但是,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屑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這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安定,貫徹罪責自負原則。
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人所負的正當債務,即犯罪人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