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亦即共同犯罪的結構)----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為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會危害性就不同。
一、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單獨實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殺人或放火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對于任意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分則的有關條文以及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量刑。
2、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 317條規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就不可能由一個人單獨實施。對這類犯罪通常直接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量刑。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或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通謀”一般是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的謀議。
2、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在剛著手實行或者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剛著手實行時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則各共犯人均應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叫承繼的共同犯罪。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前的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應分清不同情況區別處理。例如,甲意欲搶劫而對A實施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現場,并且明知甲在搶劫A的財物,乙與甲一起共同強取了A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仍然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丁到了現場,并且明知丙要搶劫B的財物,丁與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三、筒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筒單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實行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持兇器刺殺丙,成立故意殺人的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
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
對簡單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以下原則:
(1)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殺A,即使只是甲的一發子彈打中了A,乙也應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再如,丙、丁二人共同故意傷害B,但不知道是誰的行為導致了B的重傷,對此,丙、丁二人均應對B的重傷承擔責任。采集者退散
(2)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對各共犯人應區別對待,根據各共犯人在共同實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從犯與脅從犯,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罪責自負原則。各共犯人只能對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復雜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復雜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分,他們的行為以及故意的具體內容均有差異。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這幾種共犯人應按其在共同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處罰。
四、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沒有組織共同犯罪,包括兩種情況: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二人即可構成,沒有組織、沒有首要分子、不存在眾人可能隨時參與狀態的共同犯罪。
(2)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即聚眾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組織稱為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數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較為固定。表現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實施—次或數次犯罪后,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復多次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行為。
[分析]
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誰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B、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
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解析]
“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因此甲乙屬于共同犯罪。雖然最終到底是誰的直接攻擊行為導致丙重傷無法查清,但是這并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是由每個犯罪人的單個的犯罪行為所組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犯罪的危害結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作為一個整體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每一個單個的犯罪人的行為也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作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分析]
甲、乙二人系某廠鍋爐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電話催其赴約,但離交班時間還有15分鐘。甲心想,乙一直以來都是提前15分鐘左右來接班,今天也快來了。于是,在乙到來之前,甲就離開了崗位。恰巧乙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時都是我去后甲才離開,今天遲去15分鐘左右,甲不會有什么意見的。于是,乙過了正常交接班時間15分鐘左右才趕到崗位。結果,由于無人看管,致使鍋爐發生爆炸,損失慘重。甲、乙的行為:
A、屬共同犯罪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B、屬共同過失犯罪
C、各自構成故意犯罪
D、應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解析]
過失犯罪的特點決定了共同過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種整體性。共同過失犯罪時,只要根據各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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