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體概述
一般來說,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這兒所說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犯罪主體這一概念事實上存在兩種含義:
第一,是指已經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行為人即犯罪人;
第二,是指犯罪主體的條件,即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犯罪主體,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所研究的是后者,即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體要件由刑法明文規定。
(1)刑法總則規定了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如刑法第17條對犯罪主體的年齡條件(刑事責任年齡)作了規定,第18條對辨認控制能力(刑事責任能力)作了規定;
(2)刑法分則的部分條文規定了犯罪主體的特殊要件,如有的條文規定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的條文規定犯罪主體必須是現役軍人等。
犯罪主體要件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包含人的自然屬性(如年齡、性別等)與社會屬性(身份、單位的性質等)的條件。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主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因此,犯罪主體要件也相應地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要件與單位犯罪主體要件。
(1)自然人犯罪主體。分為兩種情況:一般犯罪主體與特殊犯罪主體;
(2)單位犯罪主體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無特別限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具有特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本章僅論述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條件,單位犯罪在第七章專門論述。
二、自然人犯罪主體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一)刑事責任年齡
1、概 念。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責任年齡事實上是犯罪年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采集者退散
2、規 定。我國刑法基于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少年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依據我國的地理、氣候條件,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政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1)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2)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外,還要考慮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于這里所列舉的犯罪,但由于處于這一年齡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例如,15周歲的甲綁架他人后故意殺害他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15周歲的乙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奸婦女的,應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6周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此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4)減輕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即減輕刑事責任時期。來源:考試大
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第17條第4款還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分析】
結合本節論述,對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A、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
B、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
C、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D、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解析】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A項中,“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歇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B項中,“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C項中,“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丙顯然構成販賣毒品罪,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來源:www.examda.com
D項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應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
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而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并且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行為人分別過了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是分別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例如,行為人1980年1月1日出生,從1994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滿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從出生之日計算至行為之日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例如,行為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時不滿14周歲但死亡結果發生時已滿14周歲的,不能追究行為人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因為犯罪是行為,刑事責任能力是辨認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既然刑事責任能力必須是“行為時”的辨認控制能力,那么,刑事責任年齡也必須是“行為時”的年齡;雖然行為與結果具有密切聯系,但行為不包含結果,結果也不包含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進行年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鑒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關于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應當注意兩種情況:
(1)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且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至于應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則應具體分析。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所實施的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特定犯罪,則應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就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所犯之罪的刑事責任。采集者退散
(2)行為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特定犯罪,并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行為,對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實施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責任。
【分析】
甲15周歲,系我國某邊鎮中學生。甲和乙一起上學,在路上撿到一手提包。打開后,發現內有1000元錢和4小袋白粉末。甲說:“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樣。我在電視上看過,這東西就是白粉,我們把它賣了,還能發一筆財。”二人遂將4袋白粉均分。甲先將一袋白粉賣與他人,后在學校組織去鄰國旅游時,攜帶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為:
A、構成走私毒品罪
B、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構成販賣毒品罪
D、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解析】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此,應認定甲構成“販賣毒品罪”。而不構成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走私、販賣毒品罪之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