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1.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1)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明知的內容主要是對行為結果的認識,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包括明知危害結果必然發生與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兩種情況(前者如行為人將他人從十幾層的高樓猛力推下,他明知自己的行為必定致他人死亡;后者如行為人想槍殺他人,但槍法不準,又沒辦法接近,只好在遠距離開槍射殺,行為人明知開槍可能打死他人,也可能打不死他人)。某些犯罪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如盜竊槍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盜竊的對象是槍支。通說認為,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即只要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及行為結果的危害性,而不要求他認識到其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希望是指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去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發生危害結果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
2.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1)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與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區別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間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如果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結果,就不可能成立間接故意,只能成立直接故意。(2)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放任是對危害結果的一種聽之任之態度。即行為人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但仍然實施該行為。行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而是聽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司法實踐中,犯罪的間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為實現某一個犯罪的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丈夫為了殺妻,在妻子碗里投放毒藥,明知孩子可能因分食而中毒,由于殺妻心切而放任孩子的死亡。第二,為實現一個非犯罪的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狩獵人為了擊中獵物,對正在獵物旁邊割草的小孩可能被擊中不管不顧,結果一槍打出,擊中小孩。第三,并非明確追求具體后果,而是在瞬間的情緒沖動中不計后果地實施危害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聚眾斗毆中有的人臨時起意,拔刀就捅人,對死亡結果有預見,但談不上明確希望死亡的發生,而只是抱放任的態度。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除了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上的區別以外,對犯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危害結果的發生也不同。對直接故意來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觀上有相應的行為,即構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影響定罪。對間接故意來說,只有發生了特定危害結果才能認定構成特定的犯罪。例如,在開槍打獵而放任殺傷附近的小孩情況下,未射中小孩不構成間接故意的殺人罪或傷害罪。
對犯罪故意的認定,除了上述種類和特征之外,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情況下,判斷行為人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關鍵在于考察行為人的外在行為表現,如果行為人采取積極行為努力促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放任不管,依然實行原來所計劃的行為的,就是間接故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例解
甲販運假煙,駕車路過某檢查站時,被工商執法部門攔住檢查。檢查人員乙正登車檢查時,甲突然發動汽車奪路而逃。乙抓住汽車車門的把手不放,甲為擺脫乙,在疾駛時突然急剎車,導致乙頭部著地身亡。甲對乙死亡的心理態度屬于下列哪一選項?(2006/2/3,單選)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過于自信的過失
D.疏忽大意的過失
[答案及解析]B.考查故意與過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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