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對人不對事,立功人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寬大
1、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標準,應當以因行為人立功表現(檢舉、揭發、提供線索、協助抓捕、阻止犯罪)而得以懲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該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為標準來源:www.examda.com
上述立功與重大立功中所揭發的他人犯罪事實、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線索,不需要原本由行為人掌握,行為人的親友等(司法工作人員除外)告知行為人后,由行為人揭發或者提供的,不影響立功的成立。
2、共同犯罪中的自首與立功問題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員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實。
3、立功的法律后果:同自首一樣,具有層次性或等級性:
第一等級: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 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來源:考試大
第二等級:犯罪較輕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 可以免除或者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第三等級:自首并且重大立功 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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