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刑機關及其執行范圍:
1、監獄、法院和公安機關(注意刑罰適用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是不同的概念);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執行范圍及其分工:執行的范圍不僅包括五種主刑四種附加刑,而且還包括各種刑罰適用制度,如緩刑制度、假釋制度、監外執行等的考察;執行分工方面掌握“兩個半主義”;
人民法院,是死刑立即執行、沒收財產、罰金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是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監獄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
(二)減刑制度(78條—80條)
從減刑的方法與效果來看,減刑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這是刑種的變更;二是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減少,不能變更刑種;
對于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也可以說是一種特殊減刑,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附加刑的減輕也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
1、減刑的前提條件(減刑的對象):
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
2、減刑的根本性條件(即實質條件):“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酌定減刑與法定減刑)的根本性條件有所不同: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立功或悔改之一就行了,不需要同時具備)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屬于具有“立功表現”:(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這種重大立功表現,也不以其他悔改表現為前提。
3、減刑的限度條件:
“細水長流”但最終又有一個硬性的限制——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有期自由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無期徒刑不少于10年;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第2款之規定,死緩犯則不少于12年(不包括兩年考驗期限)。對假釋適用而言,無期徒刑犯實際執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實際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者,方可適用假釋,但具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不受該最低實際執行期限限制,但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如果原判為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依法適用假釋時,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應根據上述最高法院法的《規定》第15條之要求,為12年(不包括兩年考驗期限)。
按張明楷的《刑法學》中的觀點,刑法78條第2款中規定的減刑限度一律是“實際執行”,而刑法81條中假釋限度,對有期徒刑規定的是“執行”,對無期徒刑規定的是“實際執行”,也就是說只有有期徒刑的假釋,先期的羈押可以折抵。
4、無期徒刑減刑的起算:
①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起算從“減刑之日”起。
②無期徒刑經過數次減刑的,實際執行不得少于10年,“實際執行”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③由于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故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時間不可能折抵刑期;由于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并不是“實際執行”,故羈押時間也不能計算在作為減刑、假釋前提條件的實際執行刑期之內。
(三)假釋制度→附條件地提前釋放
1、假釋的條件:
(1)前提條件(對象條件):假釋只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
(2)根本性條件(實質條件);考試大
假釋只適用于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提前釋放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這是適用假釋的一個最重要條件。
注意:假釋不以立功為條件,根據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假釋。來源:考試大
(3)限度條件(同減刑相一致,但同時尚有例外,經最高院核準,可以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
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釋。刑法條文針對有期徒刑使用的是“執行”一詞,針對無期徒刑使用了“實際執行”一語。前者因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決前先行羈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內;后者因為是無期徒刑,不存在折抵問題,所以是“實際執行”。換言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無期徒刑,實行執行10年的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經執行的刑期。
(4)禁止性條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注意:這里的10年以上指的是一罪在10年以上,不包括由于數罪并罰而導致執行刑在10年以上)
但對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最高法院1997年9月25日《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之規定,可以適用假釋。考試大論壇
2、假釋的考驗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為考驗期限、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3、假釋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緩刑犯的考察相比較):①遵守法規、服從監督;②報告義務;③遵守會客規定;④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
刑法:管制、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各自內容的相互比較
第三十九條【管制期間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五十四條【政治權利范圍】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緩刑期間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八十四條【假釋期間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對比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五十六條【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五十七條【監視居住期間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4、假釋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釋;
(2)失敗的假釋——被撤銷的假釋(三種情形以及處理方式:①嚴重犯規,②發現漏罪,③又犯新罪);→參見緩刑部分
5、緩刑與假釋的比較問題:作為刑罰制度社會化的典型體現,緩刑與假釋雖然適用的對象與適用的時機大相徑庭,但在制度的設計上具有許多相似性,如適用的根本性條件、對累犯禁止性、服刑人所遵守的法定義務、撤銷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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