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概念:規定犯罪及刑罰的法
注意:這里的“犯罪”不僅僅是事實描述,而更是一種價值評價
2、刑法淵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組成部分);
1個單行刑法(創立騙購外匯罪;將逃匯罪的主體由國有單位擴大到所有中國的單位;將非法買賣外匯定為非法經營罪);
附屬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規定;(中國沒有明確的附屬刑法)
3、刑法分類: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普通刑法與特殊刑法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1、調整和保護利益的廣泛性與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門法的補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機能
刑法的機能實際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體是指刑法在客觀上可能發揮的作用和主觀上人們希望和追求刑法發揮的作用
1、行為規制機能:指刑法具有使對犯罪行為的規范評價得以明確的機能。來源:www.examda.com
刑法是面向未來的,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而不是報復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復和禁止別人模仿。
例1:如張三偷錢,沒人管,那么別人也會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傳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復制自己以前的行為。(其本身無正常意識)。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用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極為罕見的行為即使是社會危害性極大也是不能當作犯罪來處理,否則就違反了行為規制機能(如刑法第17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負刑責的情形)。
國民得以自由活動的前提條件,是確立公正且透明的行為規范,使其成為人們的行為規范。在此規范的范圍內,人們的自由活動將被保障,同時,當違反規范侵害他人利益時,將被追究責任。
2、保護法益機能:刑法能夠保護而且值得保護的利益。
例如:刑法認為男子的性權利不值得保護。
當侵害的法益發生變化時,罪名也隨之發生變化。(轉化犯)
3、自由保障機能:保障公民個人自由不受國家刑罰權不當侵害的機能;來源:www.examda.com
使國民對自己的行為具有預測可能性;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又是“犯罪人的大憲章”。
(四)刑法的目的
1、第一層次:刑法的整體目的:保護法益
2、第二層次:分則各章規定的目的(同類客體)。
3、第三層次:各個條文的目的。對各個條文目的的理解不應超出規定該條文的“章”的目的范圍。例外:刑法分則第四章中的重婚罪
(五)刑法的解釋→任何解釋都必須符合刑法的目的
按解釋的效力分為:有權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無權解釋(學理解釋)來源:考試大
按解釋的方法分為:文理解釋(平義解釋)、論理解釋
文理解釋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文理解釋的根據主要是語詞的含義、語法、標點及標題。文理解釋是一種基本的但并非簡單的解釋方法。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合理,則沒有必要采取論理解釋方法;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產生多種結論,則必須進行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是指參酌刑法產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論理解釋主要有以下幾種:
(1)擴大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窄,于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如將刑法第341條中“出售”,解釋為“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將刑法第116條中的“汽車”解釋為包括作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機,則是一種擴大解釋。擴大解釋是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如果完全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則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應否做出擴大解釋,還必須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對于一個行為而言,其處罰的必要性越大,將其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為離刑法用語核心含義的距離越遠,則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換言之,“解釋的實質的容許范圍,與實質的正當性(處罰的必要性)成正比,與法律條文通常語義的距離成反比。”因此,處罰的必要性越大,做出擴大解釋的可能性就越大;處罰的必要性越大,擴大解釋的擴張程度便越寬。來源:考試大
(2)縮小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廣,于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如將刑法第111條規定的“情報”限定為“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則是縮小解釋。罪刑法定原則的保障人權的思想,并非意味著在任何場合都盡可能做出縮小解釋;事實上,任意做出縮小解釋反而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例如,將刑法第232條中的“故意殺人”的“人”限制解釋為“精神正常的人”或者“年滿1周歲以上的人”,可謂縮小解釋,但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不是限制字面含義,而是在刑法規定之外附加條件的,不是縮小解釋,可能是目的性限縮。
(3)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范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內。如刑法第201條規定,“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認為因偷稅被給予三次、四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則是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
(4)反對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方法。如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判處死緩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據此,沒有滿2年的不得減為無期徒刑,此即反對解釋。反對解釋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全部條件;二是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必要條件。
(5)補正解釋。即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統觀刑法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如認為刑法第63條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則是補正解釋。補正解釋必須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體規定。在刑法解釋中,補正解釋不意味著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解釋為犯罪。這是罪刑法定原則所決定的。
(6)體系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范意旨的解釋方法。體系解釋的目的在于避免斷章取義,以便刑法整體協調。刑法是存在于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整體,它不僅要與憲法協調,而且本身也是協調的。因為刑法體現正義,要對相同的案件作相同的處理,對相似的案件作相似的處理,對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理,絕對不能自相矛盾。如果做出不協調的解釋,必然有損刑法的正義性。所以,使刑法相協調是最好的解釋方法。“對一個本文某一部分的詮釋如果為同一本文的其他部分所證實的話,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則應舍棄。”遇到不明確的規定時,應當通過明確的規定來闡釋不明確的部分,而不應當以某種規定不明確為由而否定明確的規定。體系解釋并不意味著對刑法中的任何用語都必須做出完全一致的解釋,更不意味著刑法用語必須與其他法律用語的含義相吻合。由于語言的特點等原因,刑法中的許多用語也具有相對性,即同一用語在不同條款甚至在同一條款中可能具有不同含義。同時,肯定刑法用語的相對性是為了實現刑法的協調與正義,所以,對用語作相對解釋,實質上也是體系解釋。來源:www.examda.com
(7)歷史解釋。即根據制定刑法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歷史解釋并不意味著只是探討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據歷史參考資料得出符合時代的結論。歷史解釋也不意味著必須永遠按照過去的觀念解釋現行刑法或對舊刑法的解釋必須仍然適用于新刑法,而是應注重刑法變更的歷史原因。例如,私自開拆、隱藏、毀棄郵件、電報罪,已由舊刑法中的瀆職罪調整到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解釋者應當把握這種調整的理由并做出新的解釋,而不能按瀆職罪解釋本罪的構成要件。
(8)比較解釋。即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借以闡明刑法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在進行比較解釋時,不可忽視中外刑法在實質、內容、體例上的差異,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與犯罪的名稱,而應注重規定某種犯罪的條文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從而了解相同用語在不同國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義。例如,日本刑法第246條規定了詐騙罪,第246條之二規定了使用計算機詐騙罪,第248條規定了準詐騙罪,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后兩種罪名。不能認為,使用計算機詐騙與準詐騙的行為,沒有被我國刑法規定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處刑;相反只能認為,這些行為包含在我國刑法第264條、第266條規定的盜竊罪、詐騙罪之中。
(9)目的解釋。即根據刑法規范的目的,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任何解釋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釋;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就以目的解釋來最終決定;刑法分則規定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條文,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護目的;在確定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必須以其保護法益為指導。目的解釋的前提是正確確定刑法規范的目的。就刑法而言,難以確定的是分則具體條文的目的。例如,規定盜竊罪的第264條的目的,是保護財產的所有權,還是保護財產的占有?規定受賄罪的第385條的目的,是保護職務行為的公正性,還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對此,又需要根據憲法原則和刑法理念與現實,采取多種解釋方法來確定。采集者退散
在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時,既可能采取某一種解釋方法,也可能同時采取某幾種解釋方法,對不同條文可能采取不同的解釋方法(如對A條進行擴大解釋,對B條進行縮小解釋),但解釋必須符合刑法目的。
對于一個詞語的解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它的判斷標準是:對一個概念的解釋是否超出了國民對于這個詞語含義的預測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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