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只能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采集者退散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不能構成本罪。醫生執業涉及兩個證:“醫師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生執業資格究竟需具備這兩個證還是僅需具備“醫師證書”?對此,過去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兆鈞非法行醫案的判決確認:具備“醫師證書”而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屬于未取得醫生資格的人,其目的、方法符合醫學常理的,不是刑法意義的非法行醫。按照法工委的答復,甲在試用期間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2.客觀上有非法行醫的行為,即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營利性的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采集者退散
構成本罪應具有“行醫”的形式。即使用“醫術”之名為他人診療疾病,如果沒有使用醫術的名義,不成立本罪,如鄉間神漢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語、驅鬼神等迷信方式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醫,如果以此騙人錢財的,可構成詐騙罪。一般應具有“常業性”,即以非法行醫為業或以此為生活主要來源,如開辦診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醫,若缺乏常業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種地為業,有時利用祖傳的治療肝炎的偏方為周圍群眾看病,收取少量謝金和禮物,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再如某醫院護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為他人做人工流產手術,因無手術經驗,導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業性行醫的特征,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也不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因為不在正常的醫療活動中,缺乏業務性質,不宜定醫療事故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主觀是故意,即明知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本罪的故意,只需認識到無執業資格的事實,不問行為人是否明知無執業資格行醫的非法性質。來源:考試大
非法行醫必須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被取締后仍然非法行醫的;從事危險性較大的診療活動的;非法行醫獲利巨大的;損害就診人健康的;采取愚昧、野蠻的方法的,等等。
4.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①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沒有醫生執業資格;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有醫生執業資格。②罪過形式不同。本罪是故意罪,不以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醫療事故罪是過失犯罪,以造成就診人死亡、傷殘的嚴重結果為要件。
5.非法行醫罪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是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仍只需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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