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身體活動的現實自由。表現為使他人不能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行動,通常以他人認識到身體自由受到剝奪為前提。假如行為人實施“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而他人根本未意識到行動自由受限,不認為是非法拘禁行為。
例如甲乘乙熟睡之機將其反鎖于室內,乙一直未曾覺察,甲對乙尚未實行非法拘禁行為。假如乙發現自己被反鎖,意識到行動自由被剝奪,甲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來源:考試大
1.與其他侵犯自由犯罪的界限,區別的要點在于目的和行為方式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侵犯自由類犯罪的基本類型,除為索取債務扣押人質這種特殊情形外,對主觀目的和侵犯自由的方式均無特別的限定。而其他三種侵犯自由的犯罪則對主觀目的或者行為方式有特別的限定。拐賣婦女、兒童罪限于以出賣為目的;綁架罪限于為了非法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拐騙兒童罪則限于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因此,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出賣、勒索目的,或者具有使兒童脫離家庭、監護人特征的,應當按照其他侵犯自由的犯罪定罪處罰。來源:考試大
2.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與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是結果加重犯。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情形是,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因為拘禁的方法不當,如捆綁過緊或是關押、照顧不周,過失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這種情況仍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重傷、死亡結果作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結果。但是,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則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指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故意對被拘禁人實施傷害或者殺害行為并直接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結果,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這種情況,不定非法拘禁罪,轉定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可以認為是故意傷害罪(重傷),故意殺人罪的重行為吸收了非法拘禁罪的輕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對被拘禁人進行毆打、侮辱沒有造成重傷結果的,仍然屬于非法拘禁罪,毆打、侮辱行為作為量刑情節考慮。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非法拘禁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競合關系: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勞動的場合,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鑒于本罪中的行為方式也包含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所以不需要適用非法拘禁罪。
4.非法拘禁罪關聯犯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來源:www.examda.com
(1)要件:①雇用童工,即不滿16周歲的人。②從事危險或者超強體力勞動。僅有雇用童工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
(2)數罪并罰和重大責任事故罪。“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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