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危害國防利益罪
一、重點罪名
⒈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妨害公務罪區別:阻礙軍人執行軍務 來源:考試大
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公共安全破壞罪的區別,司法解釋: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尚未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285條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規定定罪處罰;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同時構成刑法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369條第1款規定的(破壞軍事通信)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普通罪名
⑴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⑵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第二節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重點罪名
⒈間諜罪,第110條的行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其任務→諜報任務
⒉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與間諜罪關系;(2)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互聯網上公然披露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發送至境外電子信箱的,本罪。
二、普通罪名
⒈第107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分裂國家·顛覆政府·武裝暴亂及其煽動行為。來源:考試大
⒉叛逃罪:在崗時擅離崗位叛逃。
第三節軍職罪
一、重點罪名
⒈戰時自傷罪;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軍人“涉密犯罪”
⑴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⑵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其特點是:①主體均為“現役軍人”,②對象為“軍事”秘密。
若非軍人故意泄漏軍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若軍人故意泄漏國家秘密(非軍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二、普通罪名:⑴投降罪;⑵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其對象不包括槍支、彈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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